登记编号:云府登27号

    云南省气象局文件

    云气发[ 2005]71号
                                                            

    云南省气象局公告

    第1号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受理、评审、认定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5月20日云南省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观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九日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受理、评审、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受理、评审、认定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时,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条  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州、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云南省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请。
    各州、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设定一个统一对外窗口受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申请。
    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

    第四条  申请甲、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单位须具备的条件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八至十一条之规定,其中从事防雷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经云南省气象学会组织考试后核发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第五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在提交书面材料前,需先持以下材料交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基本资格审核: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地税和国税)
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   
    (二)与本单位所申报资质等级人数要求相符合的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原件和相应的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原件;
    (三)申请乙级或甲级资质的单位,还需提交现有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气象主管机构应给予当场审核,并填写《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资格审核登记表》(附件1)。上述材料经审核真实有效且符合所申报资质等级要求的,当场发给《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对提交材料不完整的不发给有关表格,并当场说明理由。

    第六条  通过基本资格审核的申请单位,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申请甲级资质一式十份):
    (一)正式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其中外聘人员应注明是专职或者兼职及原工作单位等情况,高级、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必须提供技术职称证和防雷工程技术资格证的复印件;
    (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装备、管理制度、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实施细则等;
    (六)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工程质量管理评定办法等。
    (七)申请甲级或乙级资质的单位,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填列近三年来实际完成的主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项目;
    3、与《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对应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4、至少三个与申请资质等级规模相当的防雷工程建设单位(用户)的使用证明;
    5、至少有两个与申请资质等级规模相当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全套技术资料,包括勘察报告、设计方案、合同、设计施工图纸、施工记录、预算、决算、验收报告、用户意见等。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子以退回,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填写《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报资料补正通知》(附件2),通知申请单位予以补充完备,对予以受理的应当填写《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报事务受理回执》(附件3)。

    第三章  初审、评审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各州、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对申请乙级或者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云南省气象局负责组织对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
    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资质的基本条件,是否有前后矛盾或不相符合之处。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所附申报材料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组建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由各行业防雷专家组成,下设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成员若干名,专家库成员由云南省气象局聘任,每届任期3年。云南省气象局应将专家库成员名单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每次评审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数名成员加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乙、丙级资质评审工作。在评审时,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半数以上成员同意为通过,并最终签署评审意见和评审报告。

    第十条  云南省气象局委托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对乙级、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进行评审,评审时间为每年四至五月和十一至十二月。
    资质评审委员会应当于评审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和评审材料报云南省气象局进行资质认定。

    第十一条  云南省气象局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认定通过的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向申请单位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时,应当要求单位法人代表当场签署《法律责任声明书》(附件4),要求其承诺依据有关气象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活动。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评审程序如下:
    (一)评委会委派2名以上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1.听取申请单位的介绍和自查情况报告;
    2.检查办公、档案存放等工作环境情况;
    3.查看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防雷工程人员证件、仪器设备配置、档案管理等情况,并对照《质量管理手册》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4、现场通过口头提问等方式考核防雷工程人员实际操作能力及专业知识水平;
    5、考核人员提出现场考核意见。
     (二)评委会组织评审(全体评委参加):
    1、根据现场考核记录和书面申报材料,对照评审记录逐项逐条考核,主要包括六项内容:
    (1)组织机构管理;
    (2)人员情况;
    (3)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4)仪器设备及场所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设计、施工工作情况;
    2.评委会负责人填写评审意见和评审报告。
    (三)评委会将全部资质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定。

    第四章  评审内容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管理情况
    (一)  申请单位情况。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机构代码证》齐全并符合申报资质等级的要求;
    2、申请单位是否有生产、经销、研制防雷产品的行为,若有,则不得申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二)申请机构应提交的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结构资料。
    1.有内部组织机构结构图,图中应标明各机构间的关系,机构设置能满足所开展的工作需要;
    2.有行政领导负责人;申请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有设计(施工)技术质量负责人。
   (三)有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质量管理手册》,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执行,并做到人手一册。
   (四)质量保证体系科学合理,工艺流程清楚,其功能是负责制订、修改、执行并检查有关保证设计(施工)质量的各项措施及规章制度,应包括:
    1.质量保证制度;
    2.质量保证措施;
    3.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4.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5.工程范围和设计(施工)能力等。

    第十五条  人员情况
    (一)申请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应持有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发的任命书,应当熟悉防雷工程业务。
    (二)防雷工程技术人员简表及相对应的中、高级职称人员的职称情况和防雷资格证取得情况; 申报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1名、2名、3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得少于3名、4名、6名,辅助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名,上述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三)申请单位应有文件证明,其防雷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持有者确为本企业的职工。因工作需要聘任外单位的人员(外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不是申请单位的职工),应如实注明是专职或兼职及本人现在工作单位名称等情况。
    (四)同一名防雷工程资格证书持有者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同时兼职。
    (五)技术负责人应当制定设计(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计划,进行防雷设计(施工)和其他有关领域知识的定期或不定期学习、讨论,并以规章制度形式确定。学习、讨论要有记录。
    (六)应建立设计(施工)人员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一)各级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包括技术责任制度);
    (二)资料档案库(柜)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资料安全保密制度,技术档案应统一编号,并有查阅、出借登记,技术档案应包括:
    1.满足防雷工程需要的各种技术资料;
    2.设计、施工报告和原始记录的归档资料。
   (三)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包括使用、保管、维修、检定、降级、报废等方面,并能严格遵守执行。
   (四)防雷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包括:
    1.防护对象的现场勘察制度;
    2.申请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制定:设计、审核、批准制度;
    3.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制定:施工现场质检制度、现场进度,工程材料购置、保管、领取制度,部分隐蔽质检登记制度,施工中修改设计登记制度等;
    4.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制,包括:工程监督检查制度;工程验收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和事后分析处理制度;对外服务的申诉处理制度;
    5、设计(施工)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6.考核、奖惩制度。
    (五)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主要包括:
    l、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包括设计、施工标准,各类雷击各类建筑物防护质量标准等;
    2.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3、工程质量管理评定办法等。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及场所情况
    (一)有能满足防雷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
    (二)申报设计资质的单位应有基本的绘图、描图工具,  申报甲、乙级设计资质单位应有专用的设计室,其环境条件应满足其工作任务的需要,还应有专用的设备实现计算机辅助设计;申报丙级设计资质单位应有计算机办公条件。
    (三)申报施工资质的单位应有防雷元件测试仪和接地电阻测试仪,其参数、送检、标志管理等应符合有关要求;应有固定的施工场所;申报甲、乙级施工资质单位应有防雷产品、材料和施工设备专用仓库,申报丙级施工资质单位应有存放防雷产品、材料和施工设备的专柜(箱)。
    (四)设计(施工)设备专人管理,管理人应熟悉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及基本养护知识;有专用仓库。
    (五)应有“仪器设备一览表”,内容包括:仪器名称、型号、编号、技术指标、购置日期等。
    (六)配置的仪器设备的数量、性能与所承担的防雷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相适应,并建立相应的台账和仪器设备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包括说明书、合格证、检定证、台账记录等。
    (七)所有仪器设备应妥善保管,干净整洁,放置有序,做到存取方便。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情况
    (一)按照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二)申请设计(施工)业务范围内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等文件齐全。
    (三)各种防雷档案、资料、书籍等应有专人管理,且分类有序,摆放整齐,存取方便。
    (四)申报甲、乙级资质单位应有档案室或防雷资料专用档案保险柜(箱);丙级资质单位应有档案保险柜(箱)。
    (五)有用户档案,工程质量跟踪服务措施,并有执行情况记录。   
    (六)档案室内有防火、防蛀、防潮、防盗等措施或设施。

    第十九条  设计、施工工作情况(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单位要求)   
    (一)近3年防雷工程完成情况表填列完整,所列工程符合所申报资质等级的要求。   
    (二)2个全套已建防雷工程项目技术资料的技术含量、工
程造价等应与申请资质等级规模相当,资料必须齐全,为评审重点查看材料。
    1.勘察报告。按质量管理手册的要求,对建设单位的被保护对象进行全面的勘察和陈述,包括必要的草图和公式计算等,并有勘察时间、勘察人员签名等记录。
    2.设计方案。根据建设方的要求和勘察结果,结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提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全面设计实施方案,包括必要的示意图等。防雷设施的用材或防雷产品的选型符合有关要求。   
    3.合同。应提供原始合同的复印件,合同所提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造价,应与三年工程业绩简表的内容相符,不能用其他合同(包括产品销售合同)代替。   
    4.设计图纸。应按照正规图纸要求,提出设计图、施工图和竣工图(即交建设方保存备查的图纸),设计图纸清洁整齐,引用规范、标准等技术文件正确、合理,并注释清楚;图纸种各种电器线路、接地和说明清楚准确;图纸的规格、线型、文字、标识等应符合机械制图、建筑制图的有关要求,设计、审核、批准人签字齐全。防雷设计图纸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核通过。
    5.施工、竣工图纸。图纸的规格、线型、文字、标识等应符合机械制图、建筑制图的有关要求,设计、审核、批准人签字齐全。如工程规模较小,可将设计图、施工图合并,在设计图上标出施工要求。不能用无法指导施工的示意图代替正式图纸,图号、图标等应符合有关规范。图纸应经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核通过。
    6.施工记录。是对施工作业的真实反映,包括施工时间、人员、任务、要求、完成情况等,必须按照经过审核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7.预算、决算。有预算书和决算书。预算应体现在设计方案或合同附件上,工程结束后应有决算,如与合同金额不同,应加以说明。
    8.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时,应由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检测、验收。.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如工程竣工时未按要求组织验收,申请单位(企业)应请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补充规定的手续。
    9.用户意见。由建设单位(用户)如实提供,说明该工程
竣工并投入正常使用一个雷雨季节以上,能否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近3年的防雷工程作业、安装等符合有关要求,没有事实证明出现事故,或已整改合格。   
第五章  评审记录和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云南省气象局负责制定相关的评审记录,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委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十四至十九条的规定,对照评审记录所列内容及要求,对防雷工程资质申报单位进行资质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意见由评审负责人填写,也可由其他评审员代写,主要为:   
    (一)评审综合结论,即该单位是否符合所申报资质等级的要求;
    (二)对照评审条款,单位值得肯定或需要整改的内容;
    (三)不属评审内容但与单位形象有关的描述;
    (四)要求和希望;
    (五)其他认为需要填写的内容。
    若分组评审,各组应写出各自评审部分的评审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请资格审核登记表
    2.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报资料补正通知
    3.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报事务受理回执
    4、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法律责任声明书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法律责任声明书 
 


    附件2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报资料补正通知

    项目编号:(    )雷工资字[    ]第  号

                  (单位):
    你单位报来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口 甲级 口 乙级 口 丙级资质申报资料收悉,资料尚未齐备,请尽快补齐以下打“√”的资料,以便办理验收手续。
    口申请报告;
    口《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
    口《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
    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口《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口《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口《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口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口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口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申请甲级、乙级资质的单位还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O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O《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
      O  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与《项目表》对应);
      O  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O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项目受理号:

    云南省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申报事务受理回执

    申请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经手人:
    申请事项:  口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口甲级 口乙级 口丙级
                          口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     口甲级 口乙级 口丙级
    收件日期:                             办结期限:

    注 意 事 项
    1、本回执为收取资料及领取办理结果的凭证,为了能够顺利地办理有关手续,请务必妥善保管本回执。    
    2.如申请事项需要修改、补充资料,办结期限另行通知。
    3.凭项目受理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在办事窗口或互联网上方便的查询到相关信息。
    4、如申请事项已经办结,请您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受理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结果。


    受理机构(公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查询电话:
    查询网址:                              
    投诉电话:

    附件4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
    法 律 责 任 声 明 书
    
    本人是                          公司的法人代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国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的规定向云南省气象局申办《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特声明如下:

    一、本单位申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无弄虚作假行为。

    二、依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本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防雷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方案及图纸资料报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核批准;工程竣工后,报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验收。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云南省气象条例》的规定,保证本单位设计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四、依照《云南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单位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人员须持有经云南省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后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五、依照《云南省气象条例》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及时把本单位从事防雷工程活动中取得的雷电灾害情况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或云南省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

    六、保证按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有关防雷工程活动的资料、年报表;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有效期内,按时到云南省气象局进行年度检验。
    若违反上述声明内容,造成违法违纪行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本声明一式三份,本人、云南省气象局各保存一份,放入申报材料存档一份。

    法人代表(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

    法 律 责 任 声 明 书

    本人是                        公司的法人代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云南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0号令)的规定向云南省气象局申报《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特声明如下:

    一、本单位申报《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无弄虚作假行为。

    二、依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证本单位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防雷工程,并按照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报气象主管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验收。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云南省气象条例》的规定,保证本单位承接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四、依照《云南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单位从事防雷工程专业施工人员须持有经云南省气象学会考试合格后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五、依照《云南省气象条例》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及时把本单位从事防雷工程活动中取得的雷电灾害情况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或云南省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

    六、保证按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有关防雷工程活动的资料、年报表;在《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有效期内,按时到云南省气象局进行年度检验。
    若违反上述声明内容,造成违法违纪行为,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本声明一式三份,本人、云南省气象局各保存一份,放入申报材料存档一份。


    法人代表(签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