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现将省政府法制办正在审查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草案)》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07年7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政府法制办。
邮箱:Panbiqing@yahoo.com.cn(可在此页面下端直接在线提交) 电话:0871—3620712(传真) 地址:昆明市五华山省政府法制办 邮编:650021 联系人:潘碧青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及其市辖区和县级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 (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有权批准征收、征用、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 (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四)取得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因扩建、改建、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
第五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 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
第九条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征收、征用、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季、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
第十四条 新征收或者征用的土地,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应当先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待依法确认土地权属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
第十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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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税额幅度 |
适 用 地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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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市 |
3.5-30 |
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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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城市 |
2.5-24 |
符合条件的市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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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市 |
2-18 |
昆明市东川区、其他市辖区、所有县级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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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城 |
1-12 |
所有县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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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镇、工矿区 |
0.8-12 |
县城以外的建制镇、符合条件的工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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