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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10件规章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现将省政府法制办起草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10件规章的决定(草案)》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07年10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政府法制办。

    邮箱:mrsliuchun@sina.com

    电话:0871—3620712(传真)

    地址:昆明市五华山省政府法制办

    邮编:650021

    联系人:刘纯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

10件规章的决定(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部署,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对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180件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下列8件规章予以废止;对个别条款与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下列2件规章予以修改:

一、予以废止的规章

(一)《云南省征用土地费包干使用暂行规定》(1988年3月30日云政发〔1988〕46号文件发布)

(二)《云南省公路营运客车管理规定》(1992年4月20日云政发〔1992〕64号文件发布)

(三)《云南省边境地区外国籍机动车辆与驾驶员入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7月9日云政发〔1992〕126号文件发布)

(四)《云南省乡镇矿山矿长安全技术资格审查实施办法》(1993年3月5日云政发〔1993〕50号文件发布)

(五)《云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实施办法》(1994年3月2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六)《云南省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定》(1998年9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

(七)《云南省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

(八)《云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2004年1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

二、予以修改的规章

(一)《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减征免征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第四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城市公共汽车、电车”;第十六条中的“公路交通建设基金”修改为“公路客货运附加费”。

(二)《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2005年8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九条删除。

 

 

 

 

关于废止和修改10件规章决定草案的说明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及省政府法制办的具体安排,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市政府法制机构对180件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省政府法制办在省级部门和州市提出的清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与省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清理建议汇总研究后,起草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10件规章的决定(草案)》。现就草案涉及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废止规章的思路

    总的思路是确需废止的规章才列入本次决定的废止目录。具体思路为:

(一)对涉及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的两件规章,在今年9月7日公布的两件新规章中先予单项废止。

(二)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8件规章,列入本次决定的废止目录。

(三)对主要内容已有新的法律、法规代替,但直接上位法尚未废止的规章,暂不废止。

(四)对主要内容已有新的法律、法规代替,但已列入今年省政府立法计划拟重新制定的规章,暂不废止,待公布新规章时再予废止。

(五)对部分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规章,不予废止,列入拟修改类。

(六)对有特定调整范围的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一般性新规定不完全一致的规章,不予废止,列入拟修改类。

(七)对主要内容已按新的规范性文件执行的规章,不予废止,列入拟修改类。

(八)对执法主体发生变化的规章,不予废止,列入拟修改类。

二、修改规章的思路

    总的思路是个别条款确需修改的规章才列入本次决定修改的范围。具体思路为:

(一)对个别条款与物权法和国务院根据物权法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不一致的《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二)对个别条款与国务院和省政府新的规定不一致的《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减征免征管理办法》,作出相应修改。

(三)对个别条款与国家新的规定不一致,但应如何修改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规章,暂不作出修改,列入拟修改类。

(四)对部分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规章,列入拟修改类。

(五)对列入拟修改类的规章,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列入今后年度的立法计划,全面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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