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环保局、各环评单位、各有关建设单位、省建设项目环境审核受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辐射与放射性同位素建设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的审批质量和效率,规范审批行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云政发〔2008〕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6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局审批的环评文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环评文件编制和技术评估 (一)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以下简称《名录》)规定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名录》中未明确规定的,建设单位需向我局书面申请确认。环评单位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承担相应环评文件的编制。 按照《名录》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直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根据需要,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也可编制环评大纲,并委托技术评估机构(省建设项目环境审核受理中心,下同)进行技术咨询后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公示制度(试行)》(云环发〔2004〕243号)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取得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后方可申请行政许可。 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可直接申请行政许可。
(三)技术评估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技术评估合同后组织开展技术评估工作。对经技术评估后要求修改的环评文件,环评单位应按照技术评估机构提出的书面要求或会议纪要对环评文件进行认真修改,修改时限为: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修改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间。
(四)技术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专家对环评文件评审后出具技术评估意见,并对其负责。其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意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意见,属于省重大投资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意见。 技术评估受理条件和形式由技术评估机构确定。
二、关于环评文件行政许可 (一)申请受理 1.申请受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申请1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稿)纸质版5份、电子版1份,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须附简本(编制提纲见附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意见5份;有行业主管部门的,须提交该部门预审意见5份;州市环保部门初审意见5份;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5份(审批制项目须有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备案制项目须有备案文件,涉及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搬迁方案,其它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证明文件)。 以上提交的相关文件至少有一份为原件,其余可为复印件。 2.报送方式。环评文件的报批由建设单位向我局申请,环评单位不得代办,我局对报送的环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后办理受理手续,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
(二)审查 我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对该环境敏感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2.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节能减排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开发规划。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修复生态环境。 经审查,对属于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书面予以退回并暂缓审批该环评文件,环评文件经修改重新委托技术评估后,再申请行政许可。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的环评单位,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相关规定向国家环境保护部报告并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三)行政许可 1.根据国家及我省环评文件审批的相关要求,符合行政许可要求的,我局分别在60天、30天、15天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给予行政许可。其中,对省重大投资审批制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行政许可,对省重大投资核准制项目在25个工作日内给予行政许可。 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的相关规定,环评文件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 2.对不符合国家及我省法律法规、政策、环境保护要求的环评文件,我局将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可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此外,属于国家环境保护部审批的省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环评过程中告知我局项目审批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制约因素,在上报环评文件后告知我局报批情况,以便我局及时了解情况,更好地做好服务。 本通知自2008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提纲(试行)
二○○八年七月一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提纲(试行)
一、简本编制的基本要求 简本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的高度概括和浓缩,应使用精炼的文字和规范的图表,简明扼要地概括环评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和结论,如实反映环评工作的主要成果。编写内容必须与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一致。根据非污染生态类、工业污染类项目的环境影响特点,简本编写内容应有所侧重,原则上可按本《提纲》编制。
二、简本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简要介绍项目由来(规划、立项或备案)。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投资、规模、工程组成、工程特点、建设周期、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等。
(二)评价区环境现状 1.环境现状 简要介绍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简况。主要包括环境现状监测情况和评价结论,环境功能要求,是否有环境容量等;说明主要污染源。 2.环境敏感目标及敏感区域 明确项目周边保护目标情况。包括与建设项目的位置距离关系、对保护目标的影响途径、保护要求等。 对涉及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人群集中区等敏感区域的,需有相应介绍。
(三)工程分析及主要环境影响 1.工程分析 项目选址(选线)的环境合理性;污染物源强及排放量,影响的范围;环保设施及措施的预期效果;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可行性分析;污染物排放总量;清洁生产水平。 2.主要环境影响 根据项目特点,分析主要环境影响,对敏感区域、敏感保护对象的影响程度;对区域环境功能的影响程度;土地占用对当地土地利用格局的影响;移民安置环境影响等。
(四)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和对策 污染物削减、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总量指标来源)的对策措施;生态保护对策措施;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环境风险防范对策措施。 表格:环保措施及投资一览表;环境管理及监理计划一览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览表;改扩建项目污染物排放“三本账”核算一览表。
(五)公众参与调查结果 简述公众参与调查方法及调查结果,公众意见分析及采纳情况。
(六)评价结论 产业政策、规划、法规的相符性;污染物总量控制、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水平;生态保护措施的可行性;社会环境影响;总体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相关附图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的相关要求附主要有关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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