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需要,加强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信息产业部第31号令《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结合我省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全过程的企业,应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用户通信管线的设计、施工活动。 本细则所称通信用户管线的设计、施工活动,是指承担用户通信管道、用户通信线路、综合布线及其配套设备的工程等新建、扩建或改建活动。
第三条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具体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审批工作,将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由信息产业部颁发《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 二、许可条件
第四条 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二)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三)符合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 第五条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 (一)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二)有关负责人资历要求:企业负责人应具备5年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通信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三)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在编人员中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人员不少于8人。同时,具有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通信建设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企业近2年内完成工程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 (五)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施工设备及质量检测手段。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第31号令的相关要求,如实填写企业资质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向云南省通信管理局报送资质申报信息和书面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企业通过“通信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202.106.120.64/scp)上报企业资质申报信息(电子版),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对企业的资质申报信息(电子版)进行初步审查后,通知申报企业报送书面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企业接到报送书面申报材料通知后,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企业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需报送《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可到通信管理局网站http://www.ynca.gov.cn下载)和完整的附件材料。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单独装订成册。 (二)附件材料一套。附件材料应设目录和页码,并按综合卷、人员卷、业绩卷、补充卷(需要补充材料时提供)等内容分别装订成册。 (三)综合卷内容及顺序要求 1、目录表(标明所附文件的页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4、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申请企业不提供); 5、企业章程(加盖股东印章、法人代表签字)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8、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9、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提供); 10、企业自有仪器、仪表、设备、车辆等发票复印件。。 申请企业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交由省通信管理局受理部门进行验证后退还申请企业。 (四)人员卷内容及顺序要求 1、目录表(标明所附文件的页码); 2、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名单(应与申请表顺序一致); 3、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5、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6、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在信息产业部尚未评定考核前暂时提供项目经理证书或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上上述3、4、5、6项每个人员的所有资格证书复印件应装订在一起(如:XXX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概预算资格证书、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应装订在一起,接着再按照人员名单装订另一人的)。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项目经理证书上工作单位与申报企业名称不符的,应变更证书,与申报企业名称相同。 (五)业绩卷内容及顺序要求(新申请企业可以暂不提供) 1、目录表(标明所附文件的页码); 2、工程业绩清单(应与申请表顺序一致); 3、XXX工程合同、验收报告等 …………………………… XXX工程合同、验收报告等。
第十一条 企业的申报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第五章 受理和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资质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至15日(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通信管理局给予受理,并向申请企业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做出不予许行政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延续和变更程序
第十五条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首次取得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应当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资质证书副本; 3、业绩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2、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超越本企业等级许可的范围,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业务,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担业务;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信部规[2001]630号)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首次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不考核工程业绩。
第十九条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重新申请核定资质。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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