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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产业部三部局4号令联合发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云南省通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7月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等规定要求,为加强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市场管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范围内从事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业务的单位应当取得《移动电话机维修资质证书》或《固定电话机维修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维修资质证书》)方可开展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业务。

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维修资质分为一级(高级)、二级(中级)和三级(初级),维修业务范围与资质等级相适应。固定电话机维修资质不分等级。

第四条 固定电话机是指通过有线接入的语音通话设备(含无绳电话)。移动电话机是指通过无线方式接入的语音通话设备[GSM、CDMA、PAS(流动市话)及其它制式的手持终端、车载终端、移动数据终端、集群电话等及相关附件]。

第五条 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员应经过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合格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六条 从事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生产的厂商和销售商应建立完整的维修体系,或选择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三包规定”的维修业务,建立与销售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体系。生产厂商应将在我省从事维修(保修)业务的授权单位报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资质管理分中心备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资质管理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在信息产业部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资质管理中心指导下,在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的领导和授权下,负责云南省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分中心负责受理二、三级维修资质的申请、审批、监督、年检等管理工作,并负责受理一级维修资质的申请、年检等初审工作,报部中心审批颁发。

第九条 分中心负责颁发维修资质证书和资质等级标牌。并在云南省通信管理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布获得维修资质证书的单位。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申请《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符合国家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公司;

(二)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三)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备的维修设备、资金;

(四)     具备持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维修人员。

(五)     符合《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资质证书》评定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向资质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资质申请书及服务章程各一份;

  (二)《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资质审核申请表》一式二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

(五)维修设备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六)维修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提交上述材料时须同时出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专业维修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第十三条 分中心负责组织由2-3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评审员组成的资质评审组,按申请单位申请的资质等级和资质分级标准及《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资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进行二、三级的评审,具备条件的核发资质等级证书,颁发等级标牌。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到期须继续保持资质的,应在资质证书到期前60日内向分中心申请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五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分中心报告变更情况,由分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审查其资质。

第十六条 分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

 

第四章   资质分级标准与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移动电话机一级维修资质标准与业务范围:

(一) 移动电话一级维修资质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另发。

第十八条 移动电话机二级维修资质标准与业务范围:

(一) 移动电话机二级维修资质标准

1、技术装备:有标准工作台、接件台、防静电垫、防静电工作服、试机电源、温控烙铁、热风枪、示波器、频率计、手机故障分析仪、计算机、综合测试仪;

2、人员要求:维修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名,其他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3、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有专门的备品备件库;

4、有完整的维修记录和用户意见反馈记录;

5、其他要求:具有相应的内部管理规定、规范和操作规程。

(二) 移动电话机二级维修范围

1、对保修故障机进行主板、非焊接元件的更换、调整;

2、可以进行部分元件(如充电接口、振铃、射频部分的电容、电阻、三极管等)的焊接更换,但不能对逻辑部分所有元件、射频部分主要IC元件的焊接维修;

3、可进行部分保修故障机的软件调整和录入。

第十九条 移动电话机三级维修资质标准与业务范围:

(一)移动电话机三级维修资质标准

1、技术装备:有接件台、防静电垫、故障分析仪表、万用表、试机电源、温控烙铁、热风枪;

2、人员要求:一人以上并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具备必要的备品备件;

4、其他要求:具有相应的内部管理规定、规范。

(三) 移动电话机三级维修范围

只从事机壳、液晶显示器、受(送)话器、主板等部分非焊接元件的更换、调整。

第二十条 固定电话维修资质标准与业务范围:

(一) 固定电话机维修资质标准

1、技术装备:有各种万用表、专用电源、温控烙铁、频率计、电话机综合测试仪;

2、人员要求:一人以上并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经营服务场地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具备常用的备品备件;

4、有完整的维修记录和用户意见反馈记录;

5、其他要求:具有相应的内部管理规定、规范和操作规程。

(二) 固定电话机维修范围

  可从事电话机(含无绳电话机)的技术参数调测,各类元器件的修理、更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维修资质证书的维修单位,应与管理中心签定维修服务保证书,交纳质量保证押金,并在营业厅内明示资质证书和收费标准,在营业厅外安装资质等级标牌。

第二十二条 分中心对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并组织复审,拒绝接受整改或复审不合格的,由分中心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分中心对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单位的资质进行监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违反维修资质管理规定者,收回维修资质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获得维修资质证书的维修单位,应在资质范围内做好维修服务工作,对超资质范围维修或在维修中造成事故,用户反映强烈的,中心将视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分中心的管理与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服务原则,不以赢利为目的,遵循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费。

第二十六条 分中心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维修机构资质管理状况,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从事维修资质管理和评审的人员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能保持公正或发生严重工作错误的,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资质申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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