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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4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0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加强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管理,加快工程造价行业信息化进程,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销售和使用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和对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工程造价软件”)是指以下两类软件: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标准定额开发的适用于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拦标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咨询等方面的计算机软件。
   (二)根据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图集开发的用于工程量计算和钢筋用量计算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软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软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专业定额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内工程造价软件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软件,实行鉴定制度。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造价软件的鉴定机关。
   第七条  申请工程造价软件鉴定的,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鉴定机关发布工程造价软件鉴定通知,申请人自愿申请参加;
   (二)鉴定机关组织成立鉴定委员会;
   (三)鉴定机关对申请人所提交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核查;
   (四)鉴定委员会对申报软件进行操作测试;
   (五)鉴定委员会对申报软件的整体情况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
   (六)鉴定机关确认鉴定报告。鉴定合格的,鉴定机关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软件鉴定合格证书。鉴定不合格的,鉴定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鉴定机关应当将鉴定结果在工程造价刊物和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工程造价软件的鉴定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鉴定委员会由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
   (一)工程造价编制、审核工作专家(2人以上);
   (二)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技术专家(2人以上);
   (三)建设工程造价及有关管理人员(3人以上);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鉴定: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发、销售工程造价软件的;
   (二)擅自使用本省现行标准定额数据库开发工程造价软件的;
   (三)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进行软件开发、销售的;
   (四)在组织机构、人员等方面没有能力进行软件售后服务的。
   第十条  申请工程造价软件鉴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造价软件鉴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对工程造价软件版权、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四)工程造价软件样品及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五)工程造价软件规范性、操作性、易用性和安全性分析报告;
   (六)同意使用云南省现行标准定额数据库的文件(计价软件提供);
   (七)能有效说明申请人在开发、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能力的材料。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软件的鉴定有效期为1年。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软件的鉴定合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遗失鉴定合格证书的,在国家或省级工程造价刊物(或网站)上声明作废后,到鉴定机关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持有工程造价软件鉴定合格证书的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鉴定合格称谓;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
   (三)计价软件获得软件备案号(每套软件1个);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造价刊物和网站上予以推荐。
   第十四条  持有工程造价软件鉴定合格证书的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定;
   (二)根据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方面新的工程造价标准定额和计价规则,做好二次开发工作;
   (三)通过培训等手段,指导用户掌握软件的操作;    ’
   (四)做好用户的售后服务工作;
   (五)不得泄露有关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软件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2月份将工程造价软件送鉴定机关进行年检。逾期不申报年检或者年检不通过的,收回鉴定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鉴定合格的工程造价软件进行转让时,应当报鉴定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未取得鉴定合格证书的工程造价软件,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和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未取得鉴定合格证书的工程造价软件计算工程造价的,工程的拦标价、合同价和结算价不得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于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关于制定《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的情况说明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鼓励在工程造价计算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标准定额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

    自2002年11月1日《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省建设厅根据《条例》规定,分别于2003年10月和2004年7月组织了两次工程造价软件鉴定工作,神机妙算等工程造价软件通过了鉴定。鉴定合格的造价软件积极配合云南省2003版计价依据的推广应用,通过组织大规模的电算化培训,在短时间内有效的提高了我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电算化水平。

   但是,我省工程造价软件的管理工作也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造价软件已在全行业推广应用,急需规范管理。
   目前,工程造价软件已在我省工程造价行业普及使用。据统计,全省使用各类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的用户达到15000户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造价软件使用率已达100%,从事销售造价软件的企业有神机妙算、广联达、鲁班、PKPM、易佳等近十家,开发并销售的各类造价软件20多种。
   面对如此大量的用户和众多的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如果不切实加强管理,必然引起市场的混乱,导致造价软件开发质量的参差不齐,进而直接影响工程造价计算成果文件的质量,引发造价纠纷。

   (二)鉴定工作如何开展,缺乏实施细则。
   对工程造价软件实施鉴定,厉行政许可性管理,直接涉及造价软件企业法人的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精神,本项工作应该规范、透明、公开、公正、公平。但我省目前除《造价管理条例》第七条有原则性规定外,尚未出台实施细则方面的要求,不利于该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三)对造价软件不通过鉴定即进行开发、销售情况,缺乏管理措施。
   目前,我省市场上有部分软件公司长期从事开发及经营活动,但其软件并未通过省建设厅鉴定。对此类违法行为,我们没有对其进行干涉的具体依据。
   (四)为“三价备案”制度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奠定基础。
   拦标价、合同价、结算价“三价备案”制度巳于2005年初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该制度要求对计算工程造价的计算机软件也进行登记备案。但是,目前我省有相当数量用户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尚未参加鉴定,影响了“三价备案”工作的开展。通过制定管理办法,可以督促已在我省有一定用户的软件企业尽快参加鉴定工作。
   综上所述,应尽快制定并出台工程造价软件鉴定管理办法。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可行性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造价软件鉴定的有关问题,更具操作性。同时,经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进行了多次专家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出台该管理办法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从全国其它省、市来看,对造价软件的管理也普遍采取了评审、鉴定等方式,对造价软件市场起到了规范作用。
   三、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四、主要解决的问题
   (一)明确造价软件的概念和种类(办法第三条)。
   (二)明确鉴定机关、鉴定程序和鉴定委员会(办法第六、七、八条)。
   (三)明确申请鉴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需要报送的资料目录(办法第九、十条)。
   (四)明确持有工程造价软件鉴定合格证书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办法第十三、十四条)。
   (五)明确使用未经鉴定工程造价软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管理措施(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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