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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修订)通过 《暂住证》改为《居住证》

    昆明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4月8日表决通过了《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修订)》。 

    据介绍,该条例2005年1月31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接到电话23个,收到许多信件,意见涉及7个方面的问题,大多与户口密切相关。与户口有关的子女就学问题、证照问题,社会保障问题。《条例》最大的改动,就是将《暂住证》改为《居住证》, 赋予了服务内容,保护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 

    法律明确:拟暂住3日以上30日以下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3日内,向暂住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或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内,向居住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或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到本市就学、就医、疗养、探亲、旅游的流动人口,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人口信息登记,无需申领《居住证》。 

    暂住在宾馆、旅馆、招待所的流动人口,依照旅馆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流动人口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 

    育龄流动人口应向居住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交验《婚育证明》,并服从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管理。 

    违反规定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交验;逾期不交验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申办下列事项: 

    ——就业或求职,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申领工商营业执照、驾驶证、边境通行证等有关证照; 

    ——按规定申办子女入学、入托手续; 

    ——依照本市户口政策申办常住户口。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实行查验制度。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骗取、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居住证》和《婚育证明》。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依法予以没收。 

    单位或者个人出租、转租房屋的,应当在房屋出租后3日内,持房屋权属有效证件、个人身份证件,到房屋所在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或房产行政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与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或公安派出所签订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责任书。 

    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产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与承租人解除或中止租赁合同的,于解除或中止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报告。 

    违者,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禁止以职业介绍或以招、聘用工为名欺诈求职的流动人口。 

    违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依法予以没收。 

    流动人口子女的学龄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流动人口中携带适龄子女的家长,应按时送子女到具有办学资格的教育机构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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