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公民迁徙自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红河州公安局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今后凡到红河州内务工、经商的人员,不再申领《暂住证》,而是实行登记制。 据了解,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后,当地公安派出所在向有关部门和居民出具户口证明时,只写明居民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号码、住址、家庭户或集体户,不再标注“农业”或“非农业”字样,户口证明不作为享有相关待遇的依据;按照实际居住地、就业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严格执行准迁证制度;统一城乡户籍统计和登记制度,县市公安局和公安派出所在办理迁移落户过程中,只收取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州外公民在红河州内拥有合法的住所,或到红河州创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或在州外的父母、配偶、子女,只要本人愿意,均可登记落户。(完)(记者扎西顿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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