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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注销办理
2005-04-26
办理注销户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监护人、邻居持如下证明,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1)卫生部门、街道、乡镇保健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签发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2)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因入伍、出国、逮捕、劳教、失踪等需注销户口的,应持相应的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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