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与内地公民结、复婚登记程序 2005-04-26 | |
|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办事程序:审核申报资料—填表--健康检查--受理—审批—收费—发证
申报资料: 1、内地居民: (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证明; (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或丧偶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2、华侨: (1)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出国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的,须提供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或丧偶的,如离婚或丧偶证件系居住国出具的,该证件须由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注:申请复婚的,按结婚登记办理。
承诺时限:证件、证明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结婚证书工本费每对¥9.00元(计价格[2001]523号);结婚申请书工本费每份¥0.50元(云价费发[93]116号)。
附结婚登记申请书表
说明:1.在没有正式提交之前,该审批可以修改和删除;正式提交以后,将不能修改和删除。 2.在前一个项目没有审批完毕之前,不可以进行同一项目的第二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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