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区县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部门)
办理时限:证件齐全、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申办对象及资格 (一)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二)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三)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五)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办手续: (一)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结婚证》; (四)自愿离婚协议书。 办理程序:当事人出示证件 →当事人填写《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按照《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投诉监督: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其它违纪违法行为,可向云南省民政厅监察室室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地州市民政局投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