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37条对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做了原则性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和其他法律规定,在确定子女抚育费的负担时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①父母双方离婚后仍负有平等的负担子女抚育费的义务。在婚姻家庭法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抚育费的负担具有强制性、无条件性。父母离婚后,如果子女由母方直接抚养时,父方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期限和交付办法,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期限和交付办法应以下面三个因素为依据:一是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对抚育费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在此基础上,有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 ★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以上比例。 ★抚育费的给付办法,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但一般情况下应定期给付。但若父母没有稳定的固定收入,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特殊情况的,可一次性给付。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要的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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