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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

办理依据:《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异地从业、暂(寄)住的处于生育年龄的男女公民。

办理程序:流动人口中的怀孕妇女,如果需要在暂住地分娩,必须主动向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并出示原籍县级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生育证,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在暂住地分娩。分娩后生育证由负责接生的医疗或者妇幼保健单位交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注销。既不申请,又不出示生育证或者生育证不符合规定的,暂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有权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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