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地点】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办理依据】国计生人字〔1989〕63号文件、云计生办字[1993]第2号文件 【办理程序】凡在农村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上单位的计划生育部门及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十五年以上或工龄三十年以上、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十年以上者,均可授予荣誉证书、证章。各地务必在每年三月底前将经县人口计生局审批的“授予《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审批表”连同“授予《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人员登记表”(此表每年由昆明市人口计生委人事处从电子邮箱下发各地)及获证人员半身脱帽近照一张(背后请注明姓名、所在县)一起报到昆明市人口计生委人事处,统一报省人口计生委人事处审批。 【提交材料】“授予《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审批表”、“授予《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人员登记表”及获证人员半身脱帽近照一张(背后请注明姓名、所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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