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执业药师注册程序 2005-04-26 | |
| | 一、注册机构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云南省执业药师注册机构,人事教育处具体负责注册工作。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二、申请注册
(一)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二)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3、受过取消执业药师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4、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三、首次注册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四份,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期免冠正面半寸照片7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常规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同意注册并签字盖章;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四、再次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原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常规体检表;
五、变更注册
执业药师在云南省境内变更执业单位或执业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六、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收到注册申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注销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定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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