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医疗保障须知 2005-04-26 | |
| |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须知
一、定点医院
离休干部可就近就便的选择3—5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中三家为医院、二个卫生所或医务室,医院门诊不作为卫生所)。离休干部就医必须在自已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医疗费不予报销(急诊抢救除外)。
二、就医
(一)门诊:离休干部门诊医疗时须出示《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证》,实行现金付费,凭正式发票、专用复式处方。每月到单位报销,单位按季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二)住院:离休干部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赁《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证》办理住院手续,到病房住院的还需出示“就诊证”,医疗终结时医保中心与结算协议医院结算,结算时需出具住院明细单。
(三)转诊、转院:本院能够治疗的一般不得转外院,本地能够治疗不转外地,省内能够治疗的一般不转外省。转院需医院主治医师出具转院申请、简要病历,经科主任同意,单位证明,由单位经办人到医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危重病人可转后七天内补办手续。
四、用药及诊疗
按1996年《云南省公费、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1997年《云南省公费、劳保医疗补充用药报销范围(试行)》和2001年《云南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范围报销。目录以外的药品为自费药品。
五、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
按省计委省卫生厅(云计价费[2000]1218号)文件执行。急诊、抢救病人或确因病情需要发生临时性超范围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经批准后报销。
六、审核和报销:
(一)医保中心按离休干部人数每年每人拨给单位医疗周转金1000元。
(二)单位每月至少给离休干部报销一次医药费。报销费用超出周转金的单位应先垫付报销,再按季度由医保中心给予核销。
(三)医疗费必须经单位初审,经办人员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内把离休干部上季度发生的医疗费单据按门诊、住院和时间顺序分别填写明细、汇总表,将发票和医药费单据顺序整理好,报医保中心离休干部医疗保障部审核。
(四)医保中心本着公平、合理、节约的原则,将单位初审的医药费单据按照离休干部定点医疗范围、用药报销范围及云医保[2000]23号文件精神进行审核,扣除不合理医药费,将合理医药费及时录入计算机。
(五)拨付程序:每周打印出拨付表,交医保中心基金部,由基金部报中心领导核审同意后,给予拨付。
七、奖励
(一)全年未发生医疗费奖励个人5000元。
(二)全年医疗费发生在5000元以下的余额差全部奖励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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