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医疗服务公约 2005-01-12 | |
| | 为了加强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确保离休干部按政策规定享受医疗待遇,保障离休干部合理医疗、方便就医,根据《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办法(试行)》及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公约。
一、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仅限于离休干部本人享受。
二、医院应优先给予离休干部挂号并提供《离休干部专用处方》,离休干部在门诊挂号时应主动出示《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证》。
三、离休干部门诊就诊时医务人员应优先接诊,离休干部应主动出示《离休干部专用病历本》,医生应在《离休干部专用病历本》上作病情记录、开医嘱。
四、医务人员应熟悉离休干部用药范围,按照因病施治的原则使用报销范围内药品。若需使用超出报销范围的药品,仍按云劳社[2001]1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医务人员应认真负责为离休干部服务,离休干部应尊重医生的医嘱和处方。
六、医院应及时、优先给予病情需要住院的离休干部办理住院手续并认真核对身份,离休干部应主动出示《云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证》。
七、医院应根据离休干部待遇标准提供医疗服务设施,离休干部应当服务从医院安排。
八、医院应为离休干部提供“每日明细清单”。“每日明细清单”记录离休干部用药、检查,治疗等各项内容及收费情况,离休干部或家属应当在“每日明细清单”上签字认可,若有异议应及时向医务人员提出,医务人员应耐心解释。
九、离体干部住院,使用自费药品或需离休干部个人承担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医务人员事先应征得离休干部本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认可,相关费用由医院直接向离休干部收取。
十、医务人员认为病情允许出院,应事先告知离休干部再办理出院手续,离休干部应给予配合;若病情需要住院的,医院应及时给予办理入院的手续。
十一、若遇病情危急需要抢救时,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离休干部的治疗。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云南省委老干部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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