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通高中会考考务工作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普通高中会考的考务工作,确保会考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考报名登记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需参加高中会考的考生,须先进行会考报名登记,取得会考资格,建立会考考籍,方可报考和参加考试。
(二)高中会考的报名登记,分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1.具有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生(含免统一会考学校)入学后由学校统一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1)由学籍学校统一填写《云南省普通高中会考报名登记表(高中学籍考生)》一份和《云南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生像片册(高中学籍考生)》;
(2)到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查验学籍;
(3)到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4)录入、核对考生报名信息。
2.在我省寄读的外省户口考生,经本人申请,由寄读学校填写《云南省普通高中会考报名登记表(省外寄读考生)》一份,直接到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3.具有我省户口的社会考生由本人申请,持户口证明,直接到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填写《云南省普通高中会考报名登记表(社会考生)》一份,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4.省内跨校借读的学生,一律回学籍所在学校进行报名登记。
(三)考生参加会考报名登记,需缴一寸近期半身脱帽正面黑白证件照片二张,学校要审核照片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条 会考报名登记时间
(一)高中学籍考生和省外寄读考生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
(二)社会考生的会考报名在第一次报考时同时进行。
第四条 会考报名登记结束后,学校增加的学生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本省内其他学校转来已进行会考报名登记的学生,按照转学处理。
(二)本省内其他学校转来未进行会考报名登记的学生,要由学校办理会考报名登记。
(三)省外来寄读的学生,要由学校办理会考报名登记。
第五条 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受理会考报名登记的程序
(一)受理学籍考生报名
1.检查《云南省普通高中会考报名登记表(高中学籍考生)》是否经主管部门审核、查验学籍;
2.《云南省普通高中会考报名登记表(高中学籍考生)》与《云南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生像片册(高中学籍考生)》像片是否一致、符合要求,会考证号是否一致、准确;
3.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编排会考证号;
4.在《云南省普通高中会考报名登记表(高中学籍考生)》上签署意见,返回学校。
(二)受理社会考生报名
1.检查《云南省普通高中会考报名登记表(社会考生)》内容是否完整,查验考生户口是否在本县(市、区);
2.检查照片是否符合要求;
3.将回执单给考生;
4.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编排会考证号;
5.粘贴《云南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生像片册(社会考生)》,并检查考号、像片是否与《云南省普通高中会考报名登记表(社会考生)》一致。
(三)受理省外寄读考生报名
1.检查《云南省普通高中会考报名登记表(省外寄读考生)》和相关证明材料;
2.检查照片是否符合要求;
3.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编排会考证号;
4.粘贴《云南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生像片册(省外寄读考生)》,并检查考号、像片是否与《云南省普通高中会考报名登记表(省外寄读考生)》一致。
第六条 会考报名登记的信息处理和报送时间
(一)学校集体办理报名登记的高中学籍学生和省外寄读考生,《云南省普通高中会考报名登记表》由学校统一保管、备查,信息由学校录入计算机,校对准确,与《云南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生像片册》一起于12月15日前报送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
(二)社会考生的报名登记信息由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录入计算机,并校对准确。
(三)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汇总本县(市、区)的报名登记信息和《云南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生像片册》于12月31日前报送州(市)会考管理部门。
(四)州(市)会考管理部门汇总本州(市)的报名登记信息和《云南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生像片册》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省级会考管理部门。
第七条 会考报考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只有经过报名登记取得会考考籍、会考证号的考生才能参加会考报考。
(二)下列考生由学校统一报考。
1.具有本校学籍的考生(含外出借读但不借考的);
2.在本校寄读的省外考生;
3.在本校借读且需借考的省内有学籍的考生。
(三)下列考生直接到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报考。
1.本县(市、区)的社会考生;
2.在其他县(市、区)已取得会考考籍、需要借考的社会考生。
第八条 会考报考的时间
(一)每年1月份的文化科目会考的报考时间截止到上一年11月10日;
(二)每年5月信息技术会考的报考时间截止到4月30日;
(三)每年6月份的文化科目会考的报考时间截止到5月10日;
(四)每年11月信息技术会考的报考时间截止到10月31日;
(五)实验考查由州(市)、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安排。
第九条 会考报考信息处理及报送时间
(一)在学校报考的报考信息由学校录入计算机,校对准确、无误,在下列时间报送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
1.文化科目:上半年于5月15日前,下半年于11月15日前;
2.信息技术:上半年于4月30日前,下半年于10月31日前。
(二)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将社会考生的报考信息录入计算机,校对准确、无误,汇总学校的报考信息,在下列时间报送州(市)会考管理部门。
1.文化科目:上半年于5月20日前,下半年于11月20日前;
2.信息技术:上半年于5月5日前,下半年于11月5日前。
(三)州(市)会考管理部门汇总县(市、区)的报考信息,在下列时间报送省级会考管理部门。
1.文化科目:上半年于5月25日前,下半年于11月25日前;
2.信息技术:上半年于5月10日前,下半年于11月10日前。
(四)报考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逾期视为没有报考,一律不接受补报。
第十条 会考证号的编排
(一)会考证号按照“分类管理,一人一号,一号通用”的原则,由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编排。
(二)会考证号分三类:本省学籍考生、社会考生、外省寄读考生。
1.本省学籍考生由学籍所在学校编号,与学生学籍号一致;
2.社会考生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统一编号;
3.外省寄读考生由寄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统一编号。
(三)会考证号编排确定后,不得任意变更、调换、顶替。
1.本省学籍考生跨学校借读,不得在借读学校编号;
2.外省寄读考生和社会考生不得编入学校有学籍的考生中;
3.按照本办法中有关规定经同意借考的考生,使用原会考证号,不得新编会考证号;
4.考生因转学、休学等原因需变更会考证号的,按照《云南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而产生的空号必须保留,不得再补入考生。
(四)会考证号编排办法
1.所有会考证号均为十一位。
2.学籍考生会考证号的编排
(1)十一位数的编排:自左起,第一位为毕业年号(取毕业年号的个位,如2003年毕业的取“3”);第二、三位数为州(市)代码,第四、五 位数为县(市、区)代码,州(市)、县(市、区)代码采用全国统一的行政区划代码;第六、七位数为中学代码;第八至十一位数为考生顺序号。
(2)顺序号的编排:以考生学籍学校为单位,每所学校均从0001号开始,依次递增。
3.社会考生会考证号的编排
(1)十一位数的编排:自左起,第一位至第五位、第八位至第十一位数的编排与学籍考生会考证号相同,第六、七位数用“99”,“99”号段容纳不下的,顺延使用“98——90”号段。
(2)顺序号的编排:以本县(市、区)的号段为单位,每个号段均从0001号开始,依次递增。
(3)社会考生的毕业时间从每一次报考时起按照三年计算。
4.外省寄读考生会考证号的编排与社会考生相同,其第六、七位数用“88”。
5.会考证号编排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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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全国统一州、 学校代码 考生顺序号
年号 县区划代码 或社会考生代码 从0001起
或外省寄读考生代码
第十一条 会考证的保管
(一)学籍考生和外省寄读考生的会考证由学校统一保管。
(二)社会考生会考证管理由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决定。
(三)考生会考证遗失,由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籍考生由学校办理,社会考生和外省寄读考生直接到报名登记的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办理。经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补发会考证。
(四)补发会考证不再另行编号。
第十二条 考生借考
(一)已经取得普通高中会考考籍的考生经批准后,可以借考。
1.具有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的考生,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省内跨校借读的,可在借读学校借考。
2.社会考生可在省内任一县(市、区)借考。
3.具有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省外寄读的学生,可以按照《云南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籍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认定省外会考成绩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寄读地借考。
(二)接受考生借考的学校或县(市、区),不得给借考考生另行编会考证号,不得接受没有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考籍的考生借考。
(三)借考的申请办法
1.学籍考生在省内借考,由本人提出申请,取得学籍学校同意后,由学籍学校出具证明并注明会考证号,同时报送所在地的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借读学校接受借考后,应当报送借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批准。
2.社会考生借考,由本人直接向借考地的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出具的会考证号等相关证明。
3.学籍考生在省外借考,由本人提出申请,取得学籍学校同意后,报送所在地的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批准。学校、县(市、区)在办理到省外寄读、借考手续时,应当将《云南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籍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认定省外会考成绩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告知考生。
(四)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手续不全或无会考证号的考生借考,更不得为没有本校学籍的考生编排本校的会考证号。
(五)特色学校(班)不得接收普通高中学籍考生、社会考生或外省寄读考生参加综合考试。如接收上述考生借考综合考试,其成绩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 会考考点、考场设置
(一)普通高中会考的考点由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统筹设置:
1.方便考生;
2.符合安全和保密要求;
3.考场设施整齐、规范。
(二)实验考查、信息技术考试的考点设置还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验收设施、设备。
(三)文化课考试的考场按照考试科目,以考点为单位由计算机随机编排,每考场安排30名考生,实行单人、单桌、单行。考生不同科目的考场、座号可能不相同。
(四)考场座号按照下列图示编排
1.五列座位的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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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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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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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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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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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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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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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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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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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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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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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列座位的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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