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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认定省外会考成绩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会考成绩管理,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云南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籍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需要认定省外会考成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我省承认考生在省外的会考成绩。

(一)参加寄读地全省统一会考的,并有省级会考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

(二)寄读地省里没有组织全省统一会考,考生按照当地要求参加当地由州、市、县、学校组织的会考、毕业考试或相关考试,考试成绩经省级教育部门或考试(会考)管理部门确认的;

(三)寄读地会考部份科目下放,考生按照当地要求,考生参加了全省统一会考和下放科目规定的考试,考生成绩(含下放科目)经省级会考管理部门确认的;

(四)寄读地会考的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实行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考试,考生参加了省级会考管理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并有省级会考管理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

(五)考生在寄读地参加中小学信息技术等级考试,取得高中合格以上等第的,并有省级考试(会考)管理部门颁发的等级证书,可以认定考生的信息技术会考成绩。

第四条  考生在寄读地不论参加何种考试,其考试成绩未经省级教育部门或考试(会考)管理部门认定的,我省一律不作认定。

第五条  考生寄读地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部或部份科目的成绩证明,考生应当回我省学籍所在地,参加我省全部或部分科目的会考。

第六条  经认定的省外会考成绩,按照下列办法计入考生成绩档案:

(一)省外成绩为原始分(满分100分)的:

1.原始分≥90分的,计A等,标准分550分;

290分>原始分≥75分的,计B等,标准分490分;

375>原始分≥60分的,计C等,标准分450分;

4.原始分<60分的,计D等,标准分390分。

(二)省外为4级等第制的,按照我省对应的等第及标准分(中值)计。

(三)省外为5级等第制的,其BC级合并对应我省B等,D级对应我省C等,E等对应我省D等,标准分按照各等第相应标准分(中值)计。

(四)省外成绩既有原始分,又有等第的,按照等第办理。

(五)省外成绩的原始分满分超过100分的,先按照100分满分折算,再比照本条第(一)款办理。

(六)省外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成绩,比照本条第(一)款、

第(五)款办理,其包含的科目均作同等认定。

(七)省外中小学信息技术等级考试成绩,参照本条规定认定。

(八)省外未开具物理、化学、生物实验考查成绩,我省不认定考生物理、化学、生物实验考查成绩。

第七条  学校办理考生到省外寄读手续,应当将本办法及《云南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籍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告知考生或其监护人,考生或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已知悉本办法及《云南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八条  考生到省外寄读,未向学校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或其监护人负责;学校应当尽可能告知考生及其监护人应该办理的手续。

第九条  认定省外会考成绩的申请,由考生向学籍学校提出,学校到所在地的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办理。县(市、区)会考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按照《云南省普通高中会考考籍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等应当说明原因,当即退回学校;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上报州(市)会考管理部门。

州(市)会考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当即退回县(市、区),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的时限上报省级会考管理部门。

省级会考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回复。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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