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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电视台报道:近日,昆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市各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加强学校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学校不准收取水电费,修缮费,学籍管理费,讲义费,卫生费,注册费,不得收取课桌椅押金,公物保证金;所有与学生有关的保险均由学生及家长自愿到保险机构办理。  

    普通高中对招收的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准再收取学费、建校费或赞助学费;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学校的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学生和交费手册登记制度,实行亮证收费。  

    未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各学校一律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各学校必须按规定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得开白条或用自制收据收费,更不允许只收钱不开收据。  

    通知还明确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收费标准与当地居民子女执行同样收费标准。对出现的违规收费行为,欢迎学生和家长举报。

    举报电话:昆明市发改委 3139034 市物价检查所 12358 3139013 市财政局 3526827 市教育局 3102385 313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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