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接受外国学生事务 2007-10-11 | |
| | 办理程序 1.学校、幼儿园向主管县(市)区教育局申报并进行初审后,报市教育局。 2.审查材料。 3.受理登记。 4.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签。 5.行文回复或报上级部门审批。 需提供的材料 1.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申请; 2.学生护照、“X”或“F”签证等身份证明复印件(学习六个月以上的学生应出具体格检查证明复印件); 3.接受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请示(告知解答学生应出具接受学校对学生资格审查及入学考试的证明材料)。 办理机构 昆明市教育局办公室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服务标准 现场解答,准确、及时。
| | | 来源:
昆明市教育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