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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1.学校向所在地教育局提出评估申请。
2.当地教育督导室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由当地教育督导室报市教育督导室。
3.市督导室组织复评,复评合格的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
         需提供的材料
 1.学校自评报告、中小学督导评估申报表、学校基本情况统计表;
2.评估工作综合统计表、督导评估量化表;
3.县(市)区初评报告。
 
         办理机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办理时限
 当年。
 
         服务标准
 评估时间、评估组成员、评估结果均书面通知被评估学校,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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