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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许可审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请申办者到办学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科(或教育科)提交办学申请。
    需提供的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筹设批准书;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理机构
 各县(市)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科(或教育科)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
 
         服务标准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市教育局服务承诺
 市教育局初教处负责来访接待和解答相关政策规定,提供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科(民办教育科)的电话号码和联系人。若符合办学条件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不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市教育局初教处负责督促、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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