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明电
云教发电〔2002〕27号
关于调整在职业高级中学(含职业中专)
举办医药卫生类专业的通知
根据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111号)文件和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云南省中等医学教育结构的通知》(云卫发〔2002〕10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我省职业高级中学(含职业中专)举办医药卫生类专业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1.从今年起,我省职业高级中学(含职业中专)不得再单独举办或其他医学院校、卫生机构等联合举办医药卫生类专业,原单独举办或与其他医学院校、卫生机构等联合医药卫生类专业的职业高中学(含职业中专),今年必须停止医药卫生类专业的招生。
2.从今年起,各地、州、市教育局(教委)应对所属职业高级中学(含职业中专)开设医药卫生类的专业进行调整、改造。
抄送:省卫生厅
二00二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