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教职〔2004〕28号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各州、市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促进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文件要求,现将我省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学许可证的印制
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各地不得自制(许可证样式见附件2)。
二、办学许可证的颁发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批机关应同时向社会公告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
三、办学许可证的启用
办学许可证为民办学校的合法证件。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许可证从2004年9月1日起启用。学校要严格按许可证“说明”的要求,对许可证存放和使用。
四、换发办学许可证要求
原已经颁发过《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符合《促进法》和《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五、办学许可证使用名称要求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只使用一个名称。有使用二个以上名称的民办学校在换发许可证时要规范,并在办学中不得再使用新办学许可证未标明的名称。
对同一所民办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以同样的名称或不同的名称领取过办学许可证的,在这次换发许可证时,只能按学校实施的教学主要内容(本通知第二条),向一个行政部门申请换发许可证。一所民办学校只能有一个办学许可证,以确保民事责任主体的明晰。新审批的民办学校照此办理。
六、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
办学许可证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填写。
(一)名称: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
(二)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详细地址。
(三)负责人:经审批机关核准,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按照学校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
(四)办学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学院、培训学校)。
出资办学者在学校章程中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中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字样。
(五)批准文号: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的批准文件号。
(六)有效期:发证机关按实际情况填写。
(七)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八)发证时间:填写证书发出时间。
(九)编号:编号为13位数。前6位数为国家行政区划代码,请按全国统一的云南省行政区划代码表填写。
第7位数为学校层次代码,“1”为高等学校,“2”为其他高等教育机构,“3”为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4”为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学校、“5”为小学,“6”为幼儿园,“7”为培训机构,“8”为其他。如学校有跨层次的情况,按主要办学层次填写。
第8~13位数为学校排序代码,排序从末位起,前面无数字为“0”。
如昆明市富民县教育局审批的一所排序为1的民办幼儿园,其编号为:5301246000001
七、办学许可证内容变更
民办学校要求变更办学许可证内容,经发证机关同意后,发证机关须在许可证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办学许可证正本。
八、颁发办学许可证前应完成的准备工作
颁发办学许可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先做好以下工作,
(一)填写所辖区域民办学校情况表(见附件1),报省教育厅职成教处,此项工作要求在2005年1月30日前完成。
(二)省教育厅按上报学校情况下发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按本通知要求颁发许可证。审批机关颁发许可证时,应对学校章程进行重新审核,学校的章程必须符合《促进法》和《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中外合作办学学校的许可证颁发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1.云南省民办学校情况表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样式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 民办学校 办学 许可证 通知
抄报:教育部社会力量管理办公室。
云南省教育厅文印室 2004年12月17日印发
校对:向民 共印3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