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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教职〔20019

 

 

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和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教委(教育局):

现将《云南省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望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问题及时反映。

附件:云南省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社会力量  办学  规定

  抄报:教育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

  抄送:省民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文印室            2001326印发

  校对:姚勇                              共印200 

 

 

 

云南省社会力量办学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为保证社会办学的健康发展,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职能,规范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和审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社会力量办学实行属地管理和分层次审批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三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实行省地共管,以省为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由所在地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四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高中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成人高中学校、初级中学校、初级小学校、幼儿园;自学考试助考学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学校,由所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本科高等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由省教育厅初审,报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举办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按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和《民办高等学校暂行规定》执行,由省教育厅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条 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大专自学考试助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中等职业学历教学班,经所在地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社会力量举办普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高中学校,由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社会力量举办初级中学校、初级小学校、幼儿园、各类非学历教育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社会力量举办多种层次的学校,按最先、最高层次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省或跨省招生,省外单位或个人来我省招生(需持有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证明),报省教育厅审批。

    学校面向本地(州、市)范围招生,报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学校面向本县(市、区)范围招生,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外国或境外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来云南办学,按原国家教委《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报批及变更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按本规定管理权限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受理申报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原则是:按本规定审批权限属自己审批的直接审批,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先进行初审后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申报变更名称、校长、性质、层次、转移、合并、解散等重大事项,由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处理原则同本规定第十二条。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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