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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教职〔200214

 

 

关于印发《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学分制的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教育局(教委),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教职成厅[20013号)文件的精神,我厅在广泛征求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学分制的暂行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地属中专和职业高中学校由地、州、市教育局转发)。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反映。

附件: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学分制的暂行办法

 

 

 

                                  二OO二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印发  中等职校  学分制  暂行办法  通知

抄报:教育部职成司。

云南省教育厅文印室                 200278日印发

校对:杨                                  共印90

附件:

 

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学分制的暂行办法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改革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制度,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职业学校实际,特制定《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学分制暂行办法》。

一、实施学分制的必要性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是进行教育教学制度创新、建立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需要的更加灵活、更加开放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实施学分制,有利于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有利于遵循教育规律,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提高职业学校自身的活力,进一步把职业教育做大、做强,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省内外职业学校实践证明,这项教学制度改革,是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充分调动广大学生、教师和管理人员多方面积极性的有效措施。省教育厅鼓励和支持具备基本条件、有积极性的学校进行学分制教学制度改革。

二、实施学分制的若干规定

1.学分制与学分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份量、学习成效,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余地的教学制度。学分是计算学生完成课业的必要时间和成效的单位,是学生获得学业证书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组织教学的依据。

2.学分的计算

计算学分以课程(含各专业基础课、文化理论课和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性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一般以16-18课时为1个学分。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教育内容,以1周为1个学分。根据实现培养目标的需要,现行三年制专业的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70学分;四年制专业一般不少于220学分;五年制或“3+2”学制一般不少于270学分。

为均衡学生学习份量,保证人才培养规格,学生一学期所学课程的学分总量一般不低于20学分,最高不超过45学分。

为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取得优良成绩,学校在实施学分制同时,可以实行“学分绩点”的成绩评价方法(具体办法由学校自定)。

3.教学方案的制定

实施学分制的学校,必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制定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0]2号)和有关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的要求,制定适合学分制教学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方案。努力实现课程的综合化、层次化和模块化,确保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育质量。学校制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的课程类型,应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三类。

4.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及其比例

必修课: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文化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含实践课)。必修课课程的学分应占总学分的60%

限定选修课:指学生在专业业务范围内,按社会和个人需求在若干专门化模块(群)中选修的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知识和技能的课程。限选课课程的学分应占总学分的2530%

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可以自主选择的扩大知识面、提高适应能力的课程。任选课课程的学分应占总学分的1015%

学校在设计限选课和任选课学分的时候,应注意留给学生选择的余地。

5.学分互认的原则

为充分发挥各方面的教育教学资源优势,提高资源存量的利用率,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建立省与省之间、省与地(州、市)之间、校际之间、相近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培训和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之间的学分互相承认的机制。允许学生根据社会需要、个人兴趣和条件跨学校、跨专业选择课程和学习方式;允许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校对学生在参加国际、全国或省(部)级各种知识、技能和文艺、体育等竞赛中获奖的,应酌情承认或奖励一定学分。

学校对学生取得国际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可以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以及实施性教学计划中有关规定折合成相应的学分。

学校还应允许学生根据已有的学习经历和成绩,或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相应学分。

6.考核、毕业、转学、转专业的办法

考核:学校要建立适应学分制的考核标准和方法,重视考核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一般可采用学期(学年)课程考核成绩来评价学生学习的份量和成效。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者可以补考;补考成绩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学生也可以申请重修,在考核成绩合格后,可获得相应学分。

毕业:学生修满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并通过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云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其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验印;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毕业证书由地州市教育局验印。

学生学习年限以学校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基本学制(三年或四年)为基准。提前修满学分的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因故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可以推迟毕业,推迟毕业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对于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学校应主要鼓励其辅修第二专业。根据学分互换原则,第二专业与第一专业之间相近的课程的学分可以互换。学生修满第二专业主干专业课程的相应学分:三学年制的不少于50学分;四学年制的不少于60学分。修满第二专业规定学分的由学校发给云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对获得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的学生,可允许申请提前就业或创业。3年以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再返回学校继续学习;也可以参加相应专业的社会自学、技能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学校将其成绩折合成相应课程的学分予以承认。修满规定学分后,同样准予毕业。

学生需要提前就业或创业而暂时离开学校的,离校时必须办理暂时离校手续。未办理暂时离校手续的视为自动退学。其学习情况可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转学:学生有正当理由,经本人申请,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同意,由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对其已修课程的学分可根据互认学分的原则予以承认。对未实行学分制学校或普通高中学校转入的学生,其相同课程或相近课程的成绩,可折算成相应的学分。

学生转学一般限定在同级同类学校之间进行;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

转专业:学生有正当理由,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同意,由学校办理转专业手续。对其已修课程的学分可根据互认学分的办法予以承认。

三、实行学分制的基本条件

学校实行学分制是一项教学制度的重大改革,必须具备必要的条件才能保证学分制的正常进行。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必要的办学条件。实行学分制必须具有足够的师资力量和满足教学要求的教学设备等条件。目前先在省(部)级及其以上学校中推行。其他等级的学校根据其办学条件和积极性酌情考虑审批。

2.有改革创新精神。学校领导和教师能切实转变教育观念,敢于探索和实践,赋有改革创新精神。同时,要做好学生和教师的思想工作,确保学分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3.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实行学分制必然要打破以往的教学管理制度,学校要预见到实行学分制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管理,严格教学,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努力实现运行机制的有序过渡,正确处理好实行学分制后所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4.有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必须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实施性教学计划和实施细则(含学分计算,各类型课程学分比例,绩点学分规定,学分互认规定,免修学分规定,考核、毕业、转学、转专业办法,学生选课指南等)。

四、实行学分制学校的收费标准

实行学分制学校的收费标准及办法另行规定。在未出台收费规定之前实行学分制的,由学校与当地物价部门商定标准;或者暂时执行原学年制的收费标准。

五、实施学分制的申报审批程序

凡具备基本条件且有积极性的学校可以申请实施学分制。首先由学校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报地州市教育局审批。

六、申请实施学分制的申报材料

1.学校申请实施学分制报告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2.学校实行学分制的实施方案;

3.学校实行学分制的实施性教学计划;

4.各专业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课程学分分配表。

 

 

云南省教育厅

二OO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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