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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教200121

 

 

关于贯彻实施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

设置标准(试行)》的意见

 

各地、州、市、县教委(教育局),省属委、办、厅、局、企业集团教育处室,省属中专学校:

最近,教育部重新制定并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新《标准》的颁发,对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为确保《标准》贯彻实施,省教育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中等职业学校是指在高中阶段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学校、成人中专学校、职业中专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技工学校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同类学校。

二、从200111日起,我省新建的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一般不得低于《标准》要求。现在筹建中的中等职业学校,也应按《标准》及时调整。

三、已经评为合格等级的中专学校、职业高中学校,要对照《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对不达标的条款,要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各地、州、市、县教委(教育局),省属委、办、厅、局、企业集团,应按《标准》要求,指导、督促、检查学校的整改,积极帮助所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在2002年底前达到《标准》要求。省教育厅将适时进行抽查。

四、近期教育部将根据新的学校设置标准,制定新的中等职业学校评估标准。从200211日起,申报合格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中等职业学校,将按新的评估指标要求进行办学水平评估。原已评估认定的国家级、省部级、示范性学校,要根据评估时提出的整改要求加快建设,使学校做强、做大,形成规模效益。要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加强教学改革,不断提高质量。

五、教育部新颁发的《标准》,是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最低标准,但根据我省社会经济、教育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较大的实际,省教育厅按《标准》第十条的规定,对我省迪庆州、怒江州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人口少于15万人的县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执行《标准》的同时,可适当放宽以下设置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校址在城市的学校640人上,校址在县、乡镇、村的学校450人以上。

2.专任教师数量:校址在城市的学校一般不少于40人,校址在县、乡镇、村的学校一般不少于28人。

3.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校址在城市的学校不少于1万平方米,校址在县、乡镇、村的学校一般不少于0.7万平方米。

4.图书和阅览室:校址在城市的学校报刊种类70种以上,校址在农村的学校4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的座位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15%设置。

六、体育、艺术类等特殊类别的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标准,待教育部另行公布。

七、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由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或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贯彻实施  中等职校  设置标准  意见

抄报:教育部。

云南省教育厅文印室                2001822印发

校对:姚                                 共印260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172)教职成[2001]8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我部组织制订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该试行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

  第三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五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校址在城市的学校(以下简称城市学校)960人以上,校址在县镇及农村的学校(以下简称农村学校)600人以上。

  第六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城市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5人,农村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35人。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七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2万平方米(约30亩),农村学校不少于3.3万平方米(约50亩)。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1.5万平方米,农村学校不少于1万平方米

  体育用地:须有200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城市学校报刊种类100种以上,农村学校6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并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  

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第八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文件。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经费应依据国家《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设置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条 本标准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最低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举办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对于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在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

  对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 件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试行。本标准发布之前由教育部制定的有关各中等

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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