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厅文件
云教职〔2000〕51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地(州、市)教委(教育局),省级有关委、厅、局、企业集团教育主管处室:
为进一步推动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增强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活力,教育部新近下发了《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附后),要求各地认真组织实施。现转发原文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暂行规定》,请各地、各学校按照本规定,进一步充实、调整和论证专业设置,按本规定的早报程序和审批权限重新报批专业。实施中有何意见和建议,可与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联系。
附件:1.《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
二000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中等职业学校 专业设置 管理规定
抄送:各中等职业学校
校对:杨伟 印数:450份
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云南实际,制订《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 适应范围
本《规定》适应于云南省内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各级教育部门,行业、企业集团主管部门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专、成人(函授)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
二、 设置专业的基本原则
1. 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要适应云南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满足各地、各行业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
2. 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要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提高专业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促进职业学校办出特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增强职业教育的活力和吸引力。
3.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社会需求和人才市场变化,通过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拓宽专业业务范围和设置专门化,满足社会需求和职业变化的需要。
4.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遵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及有关行业制定的相关专业设置标准,遵循教育规律,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和专业教学的主要内容,有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须的教学文件;具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须的理论和实践(训)教师队伍;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实习(训)场所、以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办学基本条件。
三、 专业设置和企业年限
1. 自2002年新学年起,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名称,以教育部教职成〔2000〕8号文公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专业名称为准,专业方向有所侧重的,采用“专门化举例”标示。例:“种植”专业“农作物”方向的专业标示,用“种植(农作物)”标示即可。
2. 设置《目录》以外的新专业,按本《规定》专业申报程序及审批权限报批。
3. 设置《目录》中未列出专门化举例的专业,按本《规定》专业申报程序及审批权限报批。
4. 各专业的修业年限,实行学年制的,招收初中生一般按需3-4年计划,以3年为主;招收高中生可实施2年学制。实行学分制的修业年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可在3-6年内实施教学计划,具体修业年限可根据《目录》中建议的修业年限上报审批。
少数特殊学校专业的修业年限,由学校和主管部门确定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四、 专业设置申报程序及审批权限
我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实行省和地(州、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当地所属学校的专业结构布局进行宏观统筹和管理,对行业部门所属学校的专业设置具有指导责任和提供服务咨询的义务;学校主管理部门应做好所属学校专业设置的论证、审核工作,帮助学校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权限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1.省属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由学校和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2.地、州、市、县所属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由学校和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州、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局)审批。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3.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目录》范围内的专业,经学校论证后,可按照相应的专业设置标准自主设置专业,同时报省教育厅和地(州、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局)备案。
4.技工学校专业设置程序及审批权限,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
5.申报审批专业须上报如下材料(格式附后):
⑴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申请表
⑵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论证报告
⑶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教师情况一览表
⑷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实施性教学计划
原已审批同意开设的专业与《目录》公布专业一致的,上报材料只须上报《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申请表》即可。
五、 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有关开设专业执行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教育部将制定重点建设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及主干课程的教学大纲,目前已颁发23门课程教学大纲。重点专业和非重点专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有教育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重点建设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及主干课程教学大纲的专业,由学校根据其要求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并安排和组织教学(未征订到前,仍由学校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待征订后适时进行调整)。
2.属国家重点建设专业及主干课程的,在教育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未公布指导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前,由学校先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并安排和组织教学,待公布后适时进行调整。
3.非重点建设专业和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在云南省教育厅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未公布前,由学校根据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并安排和组织教学。
4.新开设专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由学校和主管部门论证并拟订,按审批权限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六、 其他
1.原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申报程序及审批权限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办理。
2.从2001年起,审批专业一律采用教育部新公布的专业名称。各学校原已审批同意开设的专业,按本《规定》要求在2001年9月前重新申报认定。
3.2001年9月前毕业的各专业在校学生,可按原审批专业计划实施教学,并办理毕业手续。
4.2002年至2004年内毕业的各专业在校学生,既可按原专业名称、修业年限和教学计划安排教学,也可以按《目录》公布专业进行相应调整。调整过的专业报审批部门备案。
5.未经审批的专业,学校不得举办。
6.从2002年起,各地、各学校申报审批专业的时间为:当年9月举办的专业当年1月以前申报;次年9月举办的专业头年10月以前申报。
云南省教育厅
二000年十二月一日
1. 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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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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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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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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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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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业招生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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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总课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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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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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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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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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业开班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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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国家重点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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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学校骨干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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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
论证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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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签字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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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部门
论证
审核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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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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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行政
部门
审批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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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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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三份,审批后学校、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各执一份;
2.生源来源:指跨省招生;跨地州市招生;本地(州、市)招生;本县(市)招生。
3.招生对象:指应届初中生;应届高中生;应往届初中生;应往届高中生。
申报专业若属原已审批开设的专业,请学校注明审批文号。
3.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教师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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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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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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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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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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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专 业 教 师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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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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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所学专业 |
专业职务 |
工龄 |
教龄 |
所任课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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