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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十条新规管交通
2005-04-26
一、将交通管理的范围扩大到了二环路(不含二环路),禁止无入城准行证的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在二环路以内的区域道路行驶;
二、禁止货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畜力车、人力板车在主城区范围内行驶。对无牌、非法拼组装车和逾期二年未参加检验的机动车一律实行收缴;
三、公交车应在公交车道内行驶,需要变更车道时,应在距离路口一百米以外变更。对持有通行证的大型载客交通车、旅游车,在不影响公交车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公交专用道上行驶,遇有公交车站时应提前变更车道;对通过立交桥二层的大型客车明确应在右侧车道行驶;行经东二环路禁止变更车道和超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只能在立交桥下层行驶;机动车遇行经方向路口堵塞时,绿灯也不得超过停车线,车辆左转弯时,需靠近路口中心点小转弯,不得与直行机动车争道抢行;
四、严禁在白塔路、东风路、人民路、西昌路、青年路、北京路、金碧路等7条行车道和立交桥及国家机关门口通道上停放车辆;
五、对运送物品的危险车辆经批准后只能在每日24小时至次日凌晨6时,按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六、每日6时至24时禁止货运型教练车或学员驾驶的轿车型教练车在二环路区域内行驶;
七、机动车遇到前方阻塞、施工路段时,必须在本车道内依次顺序通行,不得突然变更车道,穿插排队车辆;
八、严禁未经批准的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临街单位擅自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人行道、车行道从事经营性活动和商品促销、兜售报刊和广告宣传品;
九、简化交通案情,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轻微、一般交通事故采用简易程序处理;
十、调整机动车高峰时间行驶的区域和路段,对微型客车,包括持入城通行证的货运机动车在内,每周一至五的17点30分至19点30分不得在二环路以内的区域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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