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就业政策 2005-04-26 | |
| | 一、国办发[2002]19号
二、教学[2002]16号
三、云政办发[2002]53号
四、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文件摘编
五、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流程
六、毕业生回生源地办理就业手续流程
七、毕业生改派流程
八、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职责 九、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电话
十、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介绍
十一、云南省各地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通讯录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二○○二年三月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二○○二年二月八日)培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大量劳动者和各方面专门人才,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关系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合理使用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措施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一系列措施,为高校毕业生施展才华创造条件。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深化改革。高校扩大招生后,高校毕业生数量将迅速增加。由于思想观念、体制和工作等原因,高校毕业生就业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一些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出现困难。从总体来说,目前高校毕业生数量与各行各业的需求量相比还远远不足,高校毕业生在地区的分布和结构上也不平衡,就业困难只是结构性的。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在国务院领导下,教育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抓紧调查研究,认真研究分析未来几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提出深化改革、妥善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
三、加快调整人才培养结构。高校要根据国家“十五”计划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加快调整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提高教学质量,使高校培养的人才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
要进一步加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对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为了适应就业需要,要加强对高等专科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深化用人制度改革,逐步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劳动保障、教育和人事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具体办法。
四、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渠道,引导并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
1.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
2.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0号)精神,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和学校或企业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上述部门、单位的领导和专业工作岗位,原则上都应由具备大学学历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
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西部贫困边远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高定工资标准。
4.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一至二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考试录用的公务员;要安排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锻炼一至二年。
五、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上述人员的档案管理,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制订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
1.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
2.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
3.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七、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八、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应主要在高校内举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须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要采取措施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九、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教育,使高校毕业生树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主动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干一番事业。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提高就业率为中心,加强就业指导,全面提高服务水平。新闻媒体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用人单位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宣传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校毕业生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二○○二年九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为进一步做好扩招后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少地方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但是,一些地方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力度不大,解决困难的办法不多。目前还有相当部分高校毕业生没有就业。从总体上看,一方面,目前高校毕业生还不能满足各行各业对各类高素质人员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在用人机制、供需结构、择业观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存在结构性困难。200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将有212万人,比2002年增加67万人。随着高校毕业生数量的迅速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将会更加突出。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尽快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管领导要定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并想方设法帮助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把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出台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
二、进一步转变用人机制,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二)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进人指标、户口指标等限制,以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高职)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就业。
三、调整高校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
进一步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特别是要加快专科(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在中央、地方和高校之间形成招生、培养、投入与就业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管理运行机制。
(一)对社会需求不大、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地方、高校、专业,要根据情况减少招生数量,相应减少教育经费投入,甚者停止招生。
(二)高校要主动开展就业市场需求分析和毕业生跟踪调查,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专业,改革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拓宽专业适应性,努力办出特色。
(三)要将毕业生就业率作为高校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定期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定期公布本地区范围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情况。
四、加强就业指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高校要尽快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场地、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
高校要按一定的师生比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以适应数量迅速增加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需要。要从学生交纳的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五、发挥市场作用,建立高校毕业生社会服务体系
要充分发挥现有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作用,逐步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社会服务体系。
(一)凡就业确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人才交流机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登记。
(二)对已进行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有关机构要提供免费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对其中的党、团员,要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活动。
(三)要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情况,有组织地定期举办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划拨一定专项经费,同时广泛吸引社会用人单位资金用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初次职业技能培训。
六、加强舆论宣传和思想教育
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引导、帮助高校毕业生及其家长全面了解、正确判断就业形势,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意识和创业意识。
对2002年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开辟临时就业、灵活就业等多种渠道,力争在2002年底之前使绝大多数高校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织调查组,检查各地落实情况。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53号(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
省教育厅、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连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科学合理地配置好毕业生人才资源,对实施科教兴滇战略,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改革方向。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认真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各地实际出发,逐步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就业改革的社会环境,为毕业生就业开辟更广阔的道路。
二、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之中,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教育、人事、计划、劳动保障、公安、财政、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参加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毕业生就业管理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通力合作,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毕业生充分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和毕业生就业登记、分析、反馈制度,积极拓宽就业门路,千方百计提高毕业生就业率。
三、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深入调查研究,完善制定具体办法,积极落实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和各地已经出台的有利于毕业生就业、改善毕业生就业结构的相关政策。
国家机关接收专业性较强的博士、硕士毕业研究生,可按照国家公务员特殊职位免笔试考试办法,办理录用手续。对超编单位接收急需专业的博士、硕士毕业研究生,所需进人编制、人员指标、工资总额可采取先进后出、逐步冲销的办法解决。
从经济较发达地区自愿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作的毕业生,户口可以随迁,也可以落回生源地;工作3年后,要求调回并有接收单位的,人事部门随时为其办理调回手续。
政府和学校组织劳务输出和到乡镇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身份与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一样,可以报考公务员;联系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各级政府人事、劳动部门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各级政府部门招收录用公务员,要对未就业的往届生一视同仁。地(州、市)、县(市、区)、乡(镇)机构改革完成后,补充空缺岗位时,应按照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优先吸收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录用为公务员的毕业生要到基层锻炼一至二年。各用人单位除特殊岗位外,应对男女生一视同仁。各地应继续积极稳妥地辞退代课教师和临时用工人员,吸纳素质较高的毕业生。
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相互沟通的机制,改革专科升本科的办法,适当扩大专升本的比例。各地要根据当地就业市场的需要,按照我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对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毕业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大中专学校要加大调整人才培养结构的力度,提高教学质量和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要从新生入学就开展多种形式就业指导教育,并将其纳入必修课程,保证必要的课时或学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要进一步发挥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经费和设备投入,增强激励机制。继续在媒体上分校分专业公布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要加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对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
五、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相结合,大型招聘活动与日常招聘活动相结合,校内招聘活动与校外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招聘活动相结合,上下沟通,左右联系,资源共享,整体联动的毕业生就业市场服务体系。今年,各高校都应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作为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积极开展全方位的指导、教育、管理、服务等工作。各地、州、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建立规范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对回到生源地后暂未就业的毕业生,包括户口、档案暂未迁回生源地的未就业的毕业生,当地政府必须建立花名册,适时组织召开毕业生就业专场招聘会,继续做好毕业生就业的推荐与服务工作。要增加就业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就业政策、办事程序、管理办法和需求信息公开,逐步形成公开、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
六、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本政策。
(一)并轨后列入普通招生计划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统一列入我省毕业生就业方案。高校毕业生、省外及省属的中专毕业生到中央在滇单位、省属单位以及跨地、州、市就业的地属中专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就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地州市属中专在当地就业的毕业生,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就业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二)我省所属普通高校、省属中专离校前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地属中专毕业生到中央在滇单位、省属单位以及跨地、州、市就业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地州市属中专学校毕业生在本地、州、市范围内就业的,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上述职责范围由相关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就业登记证》到相关地区进行择业登记。省外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中央在滇单位和省属单位就业的,持培养学校所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到用人单位报到;回地、州、市就业的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所属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或择业登记的相关手续。
(三)取消限制,简化手续,为毕业生就业创造宽松的环境。取消对毕业生出省就业的审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三年内可以继续自主择业。落实到生源地所辖就业单位的,由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在外地、州、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经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同意,由接收单位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抄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学校备案即可;落实到省外单位、中央在滇单位以及省属单位就业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已落实单位报到上班的毕业生,要求调动,按照单位性质,分别由人事、劳动等部门负责办理调动手续。
(四)定向生、委培生以及与单位签有协议的保送生,原则上回定向、委培、保送的地区或单位就业。原定向、委培单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执行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考试不合格和经原定向、委培、保送地区或单位同意解除定向、委培、保送协议(合同)的定向、委培、保送毕业生,在按云价费发[1999]201号文的规定交回教育培养费后,允许自主择业。从经济较发达地区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的,可免交教育培养费。
(五)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档案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将其在校户口、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我省毕业生就业原有关规定凡与本工作意见相冲突的,以本工作意见为准。
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文件摘编
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以及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特别要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和改善生活条件,使他们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温暖。(摘自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摘自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要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摘自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国家实行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和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改善创业环境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职责。广开就业门路,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对提供新就业岗位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推进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完善就业培训和服务体系,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摘自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摘自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摘自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措施,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统筹兼顾,坚持不懈地抓好。要坚持通过发展和改革的办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正确处理发展经济、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与扩大就业的关系,逐步走出一条既能充分促进就业,又能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路子。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30日)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30日)
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教育、民政、财政、建设、税务、工商、银行、物价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就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30日)
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保持国民经济必要增长速度,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建设项目时,要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30日)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继续拓展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领域的就业渠道,努力发展旅游业增加就业,尤其要积极开发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30日)
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在促进就业中的具体责任。围绕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工作目标细化、量化后,列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定期检查。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目标责任落实不好的予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2年12月26日)
各级党委、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涉及全局性经济、社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增加就业,坚持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把扩大就业、控制失业作为优先目标,优先发展就业容量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的产业,促进经济与就业的协调发展。要牢牢把握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的主动权,调整好一二三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城乡结构,拓宽就业门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积极贯彻扩大内需的方针,继续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争取较快的经济发展速度,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坚持在发展经济中扩大就业总量,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及时反映就业和失业动态情况,在失业人员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2年12月26日)
我省的生物资源,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种农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绿色食品加工和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发展潜力大、就业带动能力强的产业,拓宽就业渠道。(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2年12月26日)
抓住我省建设通往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和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机遇,加强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把国际劳务交流与合作作为多渠道拓展就业空间的重要措施,为下岗失业人员增加新的就业机会。(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2年12月26日)
结合发展地县经济,使县域经济中的二、三产业向城镇集中,促进城镇加工业和服务业的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综合功能,拓展城镇就业容量。(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2年12月26日)
积极发展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2年12月26日)
在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通过开展劳动力资源抽样调查,掌握我省城镇劳动力资源状况,统筹兼顾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引导和帮助其参与市场竞争就业。(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2年12月26日)
用人单位招用需持证上岗工种的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取;对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29日)
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聘职业技能人员的信息时,应当注明对应聘人员职业资格的要求。(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29日)
职业技能鉴定包括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申请对应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免予理论考试。(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29日)
用人单位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和省规定应当持证上岗工种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按每使用一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29日)
内地各类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自愿并经批准到民族特困县及散杂居民族地区的乡及乡以下从事教育、科技、卫生等工作的,保留原户籍不变,工资待遇提高等级,增加的工资费用纳入省财政教育事业费列支。(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决定 云发[1999]47号)
积极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创办经济实体。
(1)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包括科研、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2)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毕业生新办从事公用事业、邮电通讯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独立核算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4)毕业生到“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免征所得税3年。
(5)毕业生创办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益暂免征所得税。(省委组织部 省教委 省计委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公安厅 省粮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教学字[2000]11号)
到乡镇、三资、个体、民营、区街企业,以及自收自支的各类中介组织、信息咨询、社会服务、民办科研机构就业的毕业生直接取消见习期,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即:为其进行户口关系、档案管理,并在此基础上为其确定起点工资和调整档案工资;办理技术职称的评定、晋升和认定工作;办理医疗、工伤、养老和失业保险;办理结婚和独生子女证等证明材料;对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合同的,协助推荐就业并办理有关手续。对此类毕业生中今后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可连续计算,职称予以认可。(省委组织部 省教委 省计委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公安厅 省粮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教学字[2000]11号)
强化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积极引导供需双方,共同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双选制度。从2000年起,任何单位录用毕业生,必须在办理录用手续前2个月,向省教委报送需求计划,通过网络及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让毕业生参与公开竞争。(省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0]38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要求,创新职业教育体制,强化地市级政府统筹,落实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严格执行就业资格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教育部2003年工作要点)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改善创业环境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职责。”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把做好就业工作提高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为方便广大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从事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的人员了解、学习、掌握当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逐步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建立和完善四公开(就业信息、条件、程序、结果)一监督的毕业生就业制度,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毕业生就业环境,我们摘编了这本毕业生就业政策供大家使用。
它不是完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编纂,只是立足于实际,收集了当前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主要的文件和部份文件摘录。希望通过它进一步引起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重视毕业生就业问题,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千方百计提高毕业生就业率。也希望广大毕业生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更新就业观念,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由于时间仓促,编印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编者 2003年1月10日
八、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职责
1、建立、完善集教育、管理、指导、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协调、指导全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工作。
2、指导全省毕业生就业无形市场和有形市场建设。建设和管理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立毕业生就业固定常设市场,组织承办全省性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市场以及跨校际、跨地区的毕业生专业市场。
3、宣传国家和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针政策。开展人才市场调查预测工作,为大中专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等提供咨询服务。开展毕业生就业相关接待、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各级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开展调研和经验交流活动。收集、统计大中专毕业生生源信息、需求信息,协助学生处收集毕业生就业率。
4、组织和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包括组织、指导大中专学校开设毕业生就业指导课,培训就业指导教育和经营管理人员,组织就业指导教材的编写、发行及其它相关活动。
5、受省教育厅委托,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方案和办理程序,具体办理正常的毕业生的“两证”及就业服务相关手续。做好三年内未就业毕业生的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市场运行模式,积极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的毕业生,输出中专毕业生。
6、受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和教育厅高教处委托,开展云南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认证服务工作。
7、经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和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作为云南省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的管理机构,组织、推广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
九、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电话;
主任室:0871-5151087 副主任室:0871-5170865 市场服务:0871-5144557、5156862 考试培训:0871-5156863 档案查询:0871-5153933
十、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考试介绍;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广大考生的计算机应用技能,教育部组织了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NIT采用系统化的设计、模块化的结构、个性化的教学、规范化的考试和国际化的标准;NIT考试主要是对考生独立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NIT考试同就业挂钩,赋予考生个人素质以全新的内涵,成为增强就业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该考试、培训是由教育部颁证教师执教;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写,推荐的教材;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并审定考试结果。
招生对象:
大、中专学校在校生(包括各高校、中专学校、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校等)和成人院校等,及有志于掌握和提高计算机应用技能的社会人员。
考试内容:
考试分为三部分:过程式考核、作业设计、上机考试;上机考试部分由NIT省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证书:
参加NIT学习,通过其中任一模块的考生均可获得由教育部印制颁发的相应模块的NIT合格证书。NIT证书全国通用,持有证书者在大中专毕业生在就业中享有优先权。获得4个NIT证书的考生,可按照有关规定免试申请英国剑桥大学的CIT证书。CIT证书在英国、法国等四十二个国家得到官方承认,具有国际公认的权威性。
目前我省已设立了二十五个培训及考试基地,各考生可到以下地点报名:
1、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培训部2、云南中医学院(学生处)3、云南财贸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4、云南省工程技术学校(计算机中心)5、云南省旅游学校(招生就业处)6、云南省国防工业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7、云南省机械工业学校 8、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学校(学生科)9、云南农业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10、西南林业学院(学生处)11、云南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12、云南师范大学(学生处)13、云南艺术学院(学生处)14、云南民族学院(教务处、学生处)15、云南曲靖师范学院(学生处)16、云南广播电视大学(学生处)17、昆明理工大学(学生处)18、昆明大学(教务处)19、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招就处)20、玉溪师范学院(教务处)21、云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交通信息工程系)22、云南财贸学院(计科系)23、云南新华电脑专修学院 24、云南省热带农业工程学校(思茅分校)25、云南省热带农业工程学校(版纳分校)
——NIT培训考试模块: ——编号 ——模块编号 ——培训课程 ——总学时 ——机时 ——总学费(元) ——1. ——013 ——计算机基础(Windows2000平台) ——40 ——20 —— ——2. ——014 ——Linux ——40 ——20 —— ——3. ——021 ——电子表格(Excel97) ——40 ——20 —— ——4. ——031 ——数据库Foxpro(Windows平台) ——60 ——30 —— ——5. ——052 ——程序设计(QBASIC) ——60 ——30 —— ——6. ——051 ——程序设计(C语言) ——60 ——30 —— ——7. ——151 ——桌面出版(北大方正) ——60 ——30 —— ——8. ——172 ——文字处理(Word97) ——40 ——20 —— ——9. ——241 ——Internet网(含上网) ——60 ——30 —— ——10. ——901 ——会计电算化(用友) ——60 ——30 —— ——11. ——101 ——计算机绘图(Auto CAD) ——60 ——40 —— ——12. ——102 ——计算机绘图(CAXA2000) ——60 ——40 —— ——13. ——902 ——网页制作 ——60 ——40 —— ——14. ——081 ——局域网(Windows2000Server) ——60 ——40 —— ——15. ——082 ——局域网(NetWare) ——60 ——40 —— ——具体有关考试、培训情况请详见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技术证书考试(NIT)招生简章。 ——咨询电话:0871—5156863 —— ——十一、云南省各地州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电话; ——地州名称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昆明市人事局 ——0871-3196779 ——0871-3121372
——昆明市教育局 ——0871-3135506 ——0871-3182686
——昭通市教育局 ——0870-2223047 ——0870-2233481
——曲靖市教育局 ——0874-3333227 ——0874-3333224
——曲靖市人才交流中心 ——0874-3329933 ——0874-3329933
——楚雄州教育局 ——0878-3122846 ——0878-3123735
——玉溪市人才服务中心 ——0877-2071325 ——0877-2662527
——红河州人事局 ——0873-2125231 ——0873-2123886
——思茅地区教育局 ——0879-2123085 ——0879-2129261
——西双版纳州人才交流中心 ——0691-2122475 ——0691-2122622
——大理州人事局 ——0872-2191755 ——0872-2125117
——保山市人事局 ——0875-2122602 ——0875-2122602
——德宏州人事局 ——0692-2134004 ——0692-2121323
——丽江地区教育局 ——0888-5121089 ——0888-5123992
——怒江地区教育局 ——0886-3623470 ——0886-3629530
——怒江地区人事局 ——0886-3622310 ——0886-3622202
——临沧地区人事局 ——0883-2123745 ——0883-2122459
——迪庆州教育局 ——0887-8224736 ——0887-8224736
——文山州人事局 ——0876-2122492 ——0876-21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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