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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相关资料)

  国家下发的各类合格证书,是考生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的职称或职(执)业类等资格的重要证明文件,考生应慎重保管。国家对这类证书的管理是十分严格的,如果一旦不慎丢失,应按下列规定的组织程序办理补证:

1、如是个人丢失的,由个人写出丢失情况报告,本人签字,交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是单位丢失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写出丢失情况报告,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该报告一式四份报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2、按丢失责任,由本人或单位在省内报纸上登报原证书作废声明。声明内容为:持证人姓名,身份证号,取得证书时间,合格证书编号。

3、各市州所属单位考生补办证书,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持丢失报告及登报声明原件,到当地人事职考部门申请办理,经审查同意并在丢失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省职考办集中统一办理。省中直驻长单位考生补办证书,由主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直接到省职考办办理。

4、省职考办对补证事项,进行定期汇总审核,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主管部门补办《合格证》。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补办《合格证》后,将及时通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领取。

5、省职考办只受理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并承办的补证事项,不受理个人补证事项。

6、如果发现弄虚作假,通过补证办法骗取合格证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通报考生所在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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