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须知 一、办理离校手续
每年6月底至7月初是应届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时间。届时由各系(院)到学生处学生管理科领取《毕业生离校手续单》发给每位毕业生。毕业生到《毕业生离校手续单》上所列部门结清手续并加盖部门公章后交班主任。班主任凭手续单统一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欠学费的毕业生到财务处结清学费。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到学生处签订还款计划书。
二、未就业毕业生
凡毕业前未确定正式工作单位的省内生源应届毕业生,毕业时由学校发给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就业登记证》。省外生源领取回省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和《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毕业生就业报导证》)到生源地人事部门作就业登记,并按《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规定的期限办理落户手续,方能保留两年待就业资格。
回生源地就业登记注意:
⒈《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是每个应届毕业生的重要证件,务请妥善保管,不能遗失。
⒉就业登记后,《毕业生就业登记证》不能留在生源地人事部门,应由毕业生本人妥善保管。毕业生找到正式工作单位后,凭《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换《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⒊就业登记后,毕业生在生源地已保留两年待就业资格。当生源地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和《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方能报名。
三、已就业毕业生
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已和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要将手续完备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交“就业指导中心”,由“就业指导中心”到省教育厅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学生毕业后凭《毕业证书》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直接到用人单位报到,并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规定的期限办理落户手续,“档案”由“就业指导中心”直接机要邮寄用人单位。
四、离校后落实就业工作的
1、省内地州毕业生回生源地后和当地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凭《毕业生就业登记证》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新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不再返回学校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省外和我省地州生源毕业生毕业以后在昆明市找到用人单位的,应请先与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凭《毕业生就业登记证》(省外为《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省教育厅办理新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五、“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热忱为毕业生服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工作宗旨是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和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如果毕业生在职业规划、就业政策、就业信息、择业技巧、就业心理等方面需要帮助,找工作有困难,毕业生离校后需要帮助的,请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我们将热忱为你服务。 (云南财贸学院就业网)
普通高校毕业生的"两证"应届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
《就业登记证》是记载持证人就业与失业状况、参加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就业服务与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证件。
各普通高校对离校前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填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填写《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报省教育厅签发。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持《毕业生就业登记证》到生源所在地区进行择业登记。对申请人事代理但还没有具体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性质仍属未落实就业单位,由省教育厅签发《毕业生就业登记证》。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校:
今年,我省有高校毕业生47610人,比2003年增加7380人,增长18.35%,就业工作任务艰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关心毕业生就业工作。认真做好今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毕业生切身利益,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关系社会政治稳定。各校要抓紧时间,切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确保毕业生顺利离校。现就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教育和落实工作。各校要继续宣传和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生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府办电5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抓住重点和薄弱环节,确保各项政策规定落到实处。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教育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艰苦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二、认真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各校要严格按照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名单,认真审核毕业研究生、本专科生的毕业资格,凡未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和未经省招办录取的人员,一律不得列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省教育厅将对各校上报的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中的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查。若有违规情况,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生就业登记证》“两证”的管理。按省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02]53号文件的规定,各校对离校前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填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填写《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报省教育厅签发。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持《毕业生就业登记证》到生源所在地区进行择业登记。对申请人事代理但还没有具体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性质仍属未落实就业单位,由省教育厅签发《毕业生就业登记证》。 四、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管理工作。目前,涉及高校毕业生落户的最新政策是2004年4月16日省委、省政府印发的《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云发[2004]14号)中规定的:“具有国民教育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可在省内任何城市先落户后择业;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可在省会城市先择业后落户,也可在省会城市以外的其它城市先落户后择业。”各校要按照云政办发[2002]53号文件要求,做好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管理工作。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档案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也将为毕业生做好户口、档案的托管工作。
云南省教育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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