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质量法若干重要规定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005-04-26 | |
| | 根据新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的标识应当附在产品上或者产品的包装上。产品应当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这是产品标识必须具备的内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为表示出厂的产品质量经检验合格而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签字、标签、印章等。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3种:合格证书、检验合格印章和检验工序编号印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只能在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上使用,未经检验的产品以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能使用。具有合格证明的产品,易于让消费者辨别产品的质量。另外,本条所规定的 产品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不是指所有的合格产品和不合格产品,而仅指经检验合格的 产品要有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产品不得故意附有合格证明。也不能从本条的规定上导出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销售的结论。
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 厂名、厂址
产品的标识应该包括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这是产品标识必须具备的第二项内容。标明产品的名称时应准确,清晰,不能含糊不清,令人误解。如自行车,不能含糊为车,食用酒精不能仅写成酒精,否则 将给购买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生产厂厂名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生产厂厂名的写法应与企业的营业执照一致,不得伪造和假冒。生产厂的厂址是产品的生产地以及企业的主要住所地。标明厂址时应具体到可以由普通人容易查到的程度。不能仅标所在省或者所在市,而无具体的街名和门号。值得注意的是,厂名、厂址对生产者、经销者具有特殊的作用。当发生侵权诉讼时,产品的销售者不能依据本法的要求指明生产者的,销售者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生产者必须标明产品的生产厂厂名、厂址,对保护销售者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另外,根据本法的规定,当销售者与消费者、购买者发生产品质量纠纷时,履行三包义务、承担了赔偿责任的销售者,可以根据产品标识上厂名、厂址,找到生产者进行索赔。 中文标明相应的产品标识:
有些产品要根据其特点和使用要求,用中文标明相应的产品标识,这是本条对产品标识的第三项要求。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有:规格,包括大小、尺寸、长短等;等级,包括一等、二等,优、良、差;主要成份,包括成份的名称、含量等等。
产品需要标明的特点和使用要求视具体情况而定,有的包括一项,有的包括多项,由产品的行业管理部门规定。这些标识必须用中文予以标明。这里所说的"相应",是与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相对应的,没有"需要"标明的,可以不标。考虑到本项规定的特殊性,生产者在标注 产品的标识时,应遵守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产品标识的规定。这就要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自己职权范围内负责管理的产品的标识,做出具体规定。这次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又对一些应当事先让消费者知道其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的名称及含量的产品,增加了一项要求,即对于这类产品,应当在产品的外包装上予以标明,或者预先向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这主要是为了更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预先知道关于产品的相关情况。
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了使用不当、易造成产品损坏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标识应具备的内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 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多是一些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结构复杂、操作上需要一定知识和经验的产品,如油漆、发胶、机床、高级录像机、电脑、复印机等产品,这些产品可因使用不当或者操作程序不规范等,都可能造成恶性事故,因此要求在产品或其包装的明显位置加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志是一种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社会公认的图案、形态组成的统一标识,如加油站上的不准使用明火的标志,不准吸烟的标志,高压电标志等。中文警示说明是用汉语文字说明的注意安全事项。警示说明有多种形式,有的写成"注意……";有的与产品说明写在一起;有的写在产品的使用、 保养"注意事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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