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的汇交和补交 2005-04-26 | |
| | 一、住房公积金初始登记
1.单位初建住房公积金时,依“填表说明”,填写一式两份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 报归集部门,同时提供单位印鉴卡一式两张完成初始登记。
2.“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的实际张数要与“住房公积金登记表”上附汇交清册的张数一致。
3.住房公积金的月交存额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以后每年5月1日至31日,均要向归集部门编报本单位下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
4.交存额核定后,在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可变更一次,单位应重新填报“住房公积金汇交清册”和“住房公积金登记表”,并在“住房公积金登记表”空白处注明新汇交额起始汇交月份。
二、住房公积金的汇交
由单位向所属管理部提交一式四联、由单位套写的“住房公积金汇交书”和根据汇交书开具的转帐支票一张。
如果汇交当月发生因职工调入、调出、离退休、新增职工等情况引起汇交金额变动时,单位应同时提交一份“住房公积金汇交变更清册”。
“汇交书”、“变更清册”及据以填制的转帐支票配套使用,“汇交书”金额与支票金额一致。
三、住房公积金的补交
由单位填写一式四联的“住房公积金补交书”和一式二份的“住房公积金补交清册”,并开具转帐支票到所属管理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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