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昆明市调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建房[2004]114号),现将我市调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2002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调增为职工个人2003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不含省级预算单位)。
二、县(市)区财政预算单位不具备财力条件的,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仍可执行原比例,逐年提高。
三、调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测算,落实到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做好归集、缴存等管理工作。
四、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反映。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