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公司: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的有关规定,促进昆明市深化国看企业改革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简称《条例》)、 《破产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涉及改制、兼并、关闭、破产的单位,须为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予足额补缴,存入职工个人账户。 破产单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可按《破产法》第三十七条列入第一受偿顺序比照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进行清偿。
二、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非正常退休(内部退养、退休等)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至该职工法定退休年龄。非正常退休的职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与其签订有关协议后,可以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非正常退休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基数为单位批准内退的实际内退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按照市政府公布的缴存比例或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的缴存比例执行,单位给予同等金额的补助。
四、对没有申报办理缴存相关手续,擅自停止为非正常退休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照《条例》第六章“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中的职工,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六、本通知由昆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昆明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昆明市经济委员会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