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
为加强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杜绝认定个人收入的随意性,有效促进广大职工及其所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督促广大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中心”从2004年2月1日起,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对己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不再要求其提供收入证明,其收入情况由我“中心”从昆明市新居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读取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标准资总额为认定标准。申请人的配偶及共同还款人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仍需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特此通告
昆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00四年月元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