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管理部、承办银行、缴存单位:
根据昆公〔2007〕31号《关于转发云南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加强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现将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5月1日起,昆明市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得超过昆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工资总额的3倍(昆明市2006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为5203元)。以缴存业务发生的时间为准,5月1日后任何单位都不能以缴存今年1月至5月份公积金为由调高缴存基数。
二、5月1日以前已审核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行政、事业单位,从5月1日起凡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超过5203元的职工应全部自行调整为每月5203元,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低于5203元的,按职工实际工资基数进行缴存,单位不必到我中心重新审核缴存基数。
三、在建设银行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各缴存单位直接到建设银行缴存公积金网点办理职工缴存明细调整手续。
四、在工商银行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各单位先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办部门或缴存承办银行拷贝单位职工缴存明细表,单位将职工缴存明细表中超出5203元的职工缴存基数全部调整为5203元,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办部门或缴存承办银行做相应调整。
五、各分中心、管理部和各委托银行应提前做好计算机系统调整准备工作。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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