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职工个人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昆明市的实际,制定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审批程序。 职工申请提取、转移职工住房公积金时,应由职工本人或授权委托人办理。具体如下: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程序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产权归职工所有的自住住房的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时,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二)根据不同情况由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 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 (1)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房改办”或房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2、 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 (1)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单位集资建房协议、单位集资建房售房合同、本人身份证、首付款收据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3、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1)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购房合同、本人身份证、首付款收据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4、建盖私房 (1)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职工个人建盖私房的土地使用证、施工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5、配偶方购房 (1)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购房合同、婚姻关系证明、户口册、本人身份证、首付款收据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6、大修自住住房 (1)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县(市)区以上房管部门危房鉴定书或有关部门批准的修房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三)审核批准 (1)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接到职工交来上述资料后,应当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提取条件等证明文件、申请人的身份等进行审核、验证,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批准。 (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依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及个人身份证到缴存银行办理使用手续,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办理提取现金或转账手续,购买自住住房、合作建房的办理转账手续。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应在支付购房款时或后半年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用款手续,过后不再办理。
二、离、退休职工、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出境定居的职工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程序
(一)离、退休、死亡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出境定居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二)根据不同情况由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离、退休、死亡职工 (1)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离、退休证及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4)由他人代理的除提供前3项的证明材料外,还要提供经本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1 份。 (5)职工死亡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及公证书、财产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 (1)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4)由他人代理的除提供前3项的证明材料外,还要提供本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1份。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封存处理,封存时间为半年。 封存期间职工重新就业的,转入其新的工作单位。 封存期满半年职工未重新就业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出境定居的职工 (1)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工作调动的职工,提供工作调动的调令、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4)出境定居的职工,提供出境定居的迁移证明、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5)应征入伍的职工,提供入伍通知书、本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6)其他情况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审核批准 (1)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接到职工交来上述资料后,应当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提取条件的证明文件、申请人的身份等进行审核、验证,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批准。 (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3)上述职工(封存期转入新工作单位的除外)依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及本人的身份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现金手续。 (4)上述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用款手续的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 三、在本市范围内工作调动的应办理转移手续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由职工个人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应予核实并出具转移证明。调入单位应为调入职工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由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由本人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2、职工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转移证明; 3、调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账户; 4、职工个人调动工作的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比例25%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批程序 (一)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在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困难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二)根据不同情况由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 (1)由本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4)职工经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余额归还银行购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缴存银行将公积金转入职工的还款账户用于还贷。每一年申请使用一次。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比例25%的职工 (1)由本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工资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3、家庭人均收入在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困难职工 (1)由本人填写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 (3)民政部门的有关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证原件)。 (三)审核批准 (1)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接到职工交来上述资料后,应当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提取条件的证明文件、申请人的身份等进行审核、验证,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批准。 (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25%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在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困难职工,依据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及个人身份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现金手续。 五、本暂行办法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 六、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七、本暂行办法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附件: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审批表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O0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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