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日昆明市颁布实施了《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对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特别是城中村的建设管理进行了规范。为进一步完善主城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市政府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主城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专门针对主城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中火烧、水淹、危房“三类”房主的安置、对未建宅基地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近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已原则通过了该《通知》。
目前一些尚未进行“迁村并点”或“城中村”改造的城中村,存在着一些水淹房、火烧房和危房,对住在其中的百姓构成了生命和财产的威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通知》确定了这“三类房”的处理方式: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三类房”,按照一是到已“迁村并点、统规统建”的村社中居住;二是由县区政府和管委会提供资金供其房主租房居住,或提供房源供其临时居住;三是由县区政府和管委会建盖临时集中周转房供其临时居住的三种方式予以处理。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外的“三类房”,除可以按照上述三种方式处理外,经房主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允许在原址,按原占地面积、不超过两层的标准进行修缮。对于修缮的“三类房”,实行从严控制、从严审批,对违反规定审批的,发放的修缮证无效,并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此外,对取得合法批准手续,但未开工建设的宅基地,《通知》分三类情况进行了规定:1、属于“迁村并点、统规统建”或者“城中村”改造范围的,不得建设,纳入“城中村”改造规划一并处理;2、不属于“迁村并点、统规统建”或者“城中村”改造范围,但在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集体收回,纳入到今后的“迁村并点、统规统建”或者“城中村”改造中;3、上述范围以外的,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在2008年12月31日前各地区、各部门对各自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发现与《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废止。同时,由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对各自辖区内农村住宅建设情况摸清底数,对违法发出的准建证进行收回。2009年2月底以前,主城区相关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要完成“迁村并点、统规统建”规划和计划方案的编制工作,对按规定进行改造的,由市政府给予每建筑平方米240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