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 ㈠ 权利人姓名改变 ⑴ 原《房屋所有权证》; ⑵ 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⑶ 现身份证复印件;未成人年提交户口册复印件; ㈡ 权利人名称改变 ⑴ 原《房屋所有权证》; ⑵ 核准单位设立的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㈢ 翻建、改建、扩建 ⑴ 原《房屋所有权证》; ⑵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须提交《委托公证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成人提供户口册复印件; ⑶ 土地使用证; 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 ⑸ 有关部门批准宅基地及批建证明文件; ⑹ 测绘报告书。
注销登记: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证书: ⑴ 申报不实的; ⑵ 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⑶ 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⑷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
换证: ㈠ 单位房换证: ⑴ 原《房屋所有权证》(含房产证附页); ⑵ 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⑶ 房屋现状总平面图; ⑷ 门牌复印件(门牌变动); ㈡ 商品房换证 ⑴ 原《房屋所有权证》; ⑵ 身份证复印件; ⑶ 门牌证(门牌变动); ⑷ 1:100房屋分户平面图(贴证图); ㈢ 村镇私房换证 ⑴ 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暂不办理); ⑵ 原《房屋所有权证》; ⑶ 身份证复印件; ⑷ 门牌证(门牌变动); 注: ⑴ 如产权人发生变动或产权共有人发生增减,需办理公证手续,并按产权转移办理。 ⑵ 有产权共有人的,需详细划分产权份额; ⑶ 有关资料在收复印件时需核查原件; ⑷ 如门牌号发生变化,没有门牌证者,需由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