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基本政策:
一、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贷款对象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有效居留期限);
(三)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在申请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五)借款人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六)借款人同意用本市产权明晰的房产作抵押,借款人用所购买的期房作抵押的,要有符合规定条件并具备担保资格的法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或以第三人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七)借款人办理质押的,应用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
(八)借款人购房的首付款占购房总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基本额度、期限
贷款额度的计算: 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家庭成员月工资收入之和×0.4(还款能力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
贷款最高额度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
(一)夫妻双方及所在单位都按时(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下同)、按规定缴存比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根据云政发〔2003〕173号文件规定,机关和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单位职工以现有住房抵押的贷款的最高额度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50% ;
(二)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及所在单位未按时、按规定比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经管委会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三)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所在单位经管委会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5万元人民币;
(四)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都经管委会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五)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所在单位经管委会批准降低缴存比例、另一方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
(六)夫妻双方及所在单位都未按时、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经管委会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待足额补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按以上(一)至(五)项规定核定贷款最高额度;
(七)单职工按时、按规定比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八)单职工经管委会批准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
(九)单职工未按时、按规定比例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经管委会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不予发放贷款,待足额补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按以上7-8项规定核定贷款最高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和有效工作年限确定合理的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借款人可自愿按抵押物总价或贷款本息合计数购买保险。
三、贷款的偿还方式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偿还贷款本息。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两种还款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方法还款。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如下:

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人按月还款,可选择柜面现金还款或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扣还贷款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实行由贷款人扣还贷款方式的,借款人须与贷款人签订委托扣还贷款协议,在贷款人处开立储蓄存款专户,存储按月还贷本息的存款,并保证按月储蓄存款专户余额足以支付贷款本息,贷款人按月从该账户上扣收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多次提前偿还贷款或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提前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应事先告知贷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根据约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四、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建设部、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有关贷款利率调整的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五、债权保护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归还到期的贷款本息。逾期者,对逾期部份,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贷款人有权处分抵(质)押物。
(一)借款人、保证担保人连续六个月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或者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保证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未征得贷款人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出售、交换、赠与和扩建的、擅自将抵押物出租而未书面告知贷款人的;
(三)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的;
(四)借款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能力而继承人、受赠人、代管人、监护人、保证担保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无法履行偿还贷款本息责任的。
贷款种类:
一、个人住房公积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优惠贷款。
借款人用贷款购买商品房且房地产开发商未与管理中心签定《商品房按揭款合作协议》的,借款人可提供自有的、第三人的现有房产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需进行评估),或提供有价证券设定质押担保(抵押率为70%,质押率为80%)。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办理用款手续。
二、个人住房公积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组合贷款是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基本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的价款时,借款人既申请住房公积贷款同时又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一起构成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贷款的由管理中心审批商业性贷款由受托银行审批。
借款人用贷款购买商品房且开房地产发商与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签定《商品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并按贷款总额10%~30%缴存保证金,待产权证办妥完成抵押登记后,结束保证担保责任,转为所购住房抵押但保。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办理用款手续。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组合贷款,是先由银行用银行资金对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后,再由受托银行代理借款人向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用贷款购买商品房且开房地产发商未与管理中心签定《商品房按揭款合作协议》的,由受托银行与房地产开发商签定《商品品房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借款人先向该受托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受托银行先行发放商业住房贷款。之后,由受托银行代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形成公积金置换组合贷款,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控制在其公积金基本贷款额度内并不超过商业住房贷款金额的70%,其公积金基本贷款期限比商业住房贷款期限短一年以上。
昆明地区住房公积金业务咨询电话:市管理中心(四城区):贷款业务:3187129 监督、投诉:3164499 办公地址:护国路57号华尔贝大厦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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