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委员会
 关键词
标题 全文
字体显示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对“全部产权”和“部分产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全部产权”是指按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屋,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经济适用房亦属于全部产权。

  “部分产权”是指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宅。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之内,职工按标准价购房后只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收入在扣除有关税费后,按个人和单位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部分产权”与“全部产权”的不同之处在于,“部分产权”虽然具有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但在出售时要与原售房单位分割收益。目前,已经取消标准价售房方式,原按标准价向职工售卖的公房,提倡职工补足成本价价款,转为全部产权。
 


  相关文章:
 
 
关于我们评价网站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云南省人民政府主办   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  版权所有©
云南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  制作及维护
滇ICP备05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