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委员会
 关键词
标题 全文
字体显示
    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房屋的占有权通常由所有权人来行使,但有时也由别人来行使,这就是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例如,房屋出租,就将房屋一定时期内的占有、使用权让渡给承租人来行使。

  房屋的使用权是对房屋的实际利用权力。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如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

  房屋的收益权是指房主收取房屋财产所产生的各种收益。例如出租房屋,房主从房客处收取租金。

  房屋的处分权是所有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能。房屋的处分权由房主行使。有时房屋处分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房主作为债务人以住房作抵押向债权人借债,若是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处分房屋并优先受偿。


  相关文章:
 
 
关于我们评价网站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云南省人民政府主办   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  版权所有©
云南省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  制作及维护
滇ICP备05000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