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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和义务,是个多义的、广泛的范畴。在社会生活中,个人和组织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没有法律权利和义务,也就不存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在法律上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一、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和请求保护。

    二、法律义务是于法律权利相对称的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法律义务是国家所确认,具有国家强制性,当人们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就会收到国家的干涉,国家保障这种义务的实现。

    三、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他们共同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因此,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他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它们的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就不可能存在。

    权利和义务又是相对立的、相区别的。权利不能被看作是义务,义务也不能被视为权利。混淆两者的界限,必然会导致法律上的错误。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有各自的范围和限度。超出了这个限度,就不为法律所保护,甚至是违反法律的。具体而言,超出了权利的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或“滥用权利”,属于违法行为。而要求义务人作出超出义务范围的行为,同样是法律所禁止的。

    纳税人权益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力和利益,是税收法律法规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税收征收管理作为国家的行政行为,一方面要维护国家的利益,另一方面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权利向纳税人征收的,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纳税人必须无条件地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决定了征税行为必须合法,任何一种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征税行为,都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但是更主要的还是靠广大纳税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自身权益的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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