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01-2010年间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3)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严寒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