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摘自财税【2004】228号)
(3)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除外),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后,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的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后,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4)对现有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后,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 (9)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新办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5)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业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举办的经济实体(除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等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6)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业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免征1至2年。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税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7)下岗职工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举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取得的养育服务收入,从事婚姻介绍、家教、家政服务取得的劳务服务收入,为学校教学、科研提供服务以及通过自己科学研究取得的技术成果、创造发明转让收入,经批准,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8)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取得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动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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