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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宣布,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税管理,
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国税总局修订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行。

  新《办法》大部分条款都进行了修改和调整,重新明确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定
额公示”程序,实行简易申报,并对定额差异的报缴税款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新办法将法规的适用范围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
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
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新《办法》对适用范围还明确界定了量化标准,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行
为,有利于克服原《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存在的随意性大、标准不清的弊端,对不
同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管理,使个体税收逐步实现精细化管理。税务机关
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督促其设置账簿,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对达不到建账
标准的,则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界限较为清楚,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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